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旭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66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旭龍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新竹市高翠路其友人之住處內,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4月16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經警附帶搜索扣得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57號受理在案。茲因被告江旭龍前於109年9月及10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3月8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3月11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第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5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00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110年2月1日確定,是本件犯行應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效力所及,而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3月31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49號案予以行政簽結在案,不另為觀察勒戒之聲請等情,此有各該案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字第649號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而本案查獲時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為此,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江旭龍於109年4月6日上午10時許,在新竹市高翠路其友人之住處內,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4月16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前,因另案通緝為警緝獲,經警附帶搜索扣得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57號受理在案。茲因被告江旭龍前於109年9月及10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3月8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3月11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第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5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00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110年2月1日確定,是本件犯行應為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效力所及,而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3月31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49號案予以行政簽結,不另為觀察勒戒之聲請等情,此有各該案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字第649號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
㈡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有如附表一鑑定書欄所示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標籤,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此等包裝袋及標籤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又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上開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明在卷(見109毒偵757卷第37頁正面),堪認上揭扣案物屬供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且均屬於被告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品項 扣押物品清單所在卷頁 扣押物品清單字號 鑑定書 備註 1 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 0.078公克,驗餘淨重0.073公克及包裝袋) 109毒偵757卷第61頁 109年度安字第208號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5月25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09毒偵757卷第65至第66頁) 二、鑑定方法: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 S)法 三、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Methamphetam ine)成分 附表二: 編號 品項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所在卷頁 扣押物品清單字號 備註 1 殘渣袋 1個 109毒偵757卷第57頁 109年度保字第632號 2 吸食器 1組 3 藥鏟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