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文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文方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就起訴書犯罪事實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惟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本院認被告就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所涉之條文,經新舊法比較應適用新法,然此部分即與協商合意認定起訴書犯罪事實適用舊法之關係有所不符,故認有再行準備程序確認之必要,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