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3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魏瑞紅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馬莉秀
選任辯護人
李大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