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郭哲宏
- 當事人邱仁鍊、李泰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仁鍊 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律師 被 告 李泰興 選任辯護人 黃俊穎律師 趙芸晨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996號、第5613號、第6107號、第7078號、第7720號 ),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仁鍊共同犯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 之二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貳年。 李泰興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第10行及犯罪事實欄三、第9行關於「未經授權範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未 經授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一)編號11及(三)編號7關於「華華廈銀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華廈銀行」、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編號9贅載「資安鑑識實驗室110211鑑定報告」應予刪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邱仁鍊 、李泰興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38頁)」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邱仁鍊行為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2於民國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並自111年11月18日施 行,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2第1項原規定:「違反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修正後同條例第93條之2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一、違反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二、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前款之人使用而為業務活動。」修正後將「違反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之法定刑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邱仁鍊行為時即修正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處斷。 ㈡所犯法條: ⒈被告邱仁鍊: 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違反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應依修正前同條例第93條之2第1項前段論處。被告邱仁鍊與石秋明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又被告邱仁鍊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0年11月25日被查獲 時止,所犯非法為業務活動之行為,核其行為性質,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 ②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 用而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被告邱仁鍊於密接時、地重製營業秘密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目的而為,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⒉被告李泰興: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 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被告李泰興於密接時、地重製營業秘密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目的而為,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邱仁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 處。 ㈣爰各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邱仁鍊、李泰興均前無刑事科刑紀錄,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素行均稱良好;並念其等均已坦承犯行,被告2人已分別與告訴人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錡公司)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威公司)成立調解,並均已依調解成立內容賠償完畢,有調解筆錄2份及高雄銀行新臺 幣匯出匯款收執聯翻拍照片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30頁、第163頁、第197頁至第198頁),犯後態度均稱良好;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輕重,暨被告邱仁鍊自述博士畢業之教育程度及目前無業、經濟狀況拮据之生活狀況;被告李泰興自述博士畢業之教育程度及目前從事教育事業、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狀況(均見本院卷第239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 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其等因一 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惟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深具悔意,並分別與告訴人立錡公司、漢威公司成立調解且賠償完畢,業如前述。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科處刑罰之 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部分: 扣案編號E-1號之聯想ThinkPad筆記型電腦1台(含電源線1 條),固為被告邱仁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使用之物;扣案編號C-21號之筆記型電腦1台(含電源線1條)、編號C-26號之桌上型主機1台,固均為被告李泰興所有並供本案犯罪使用 之物,惟考量上開電腦設備本身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且被告2人所重製取得之營業秘密檔案資料,均係自告訴人公 司處備份取得,對於原始檔案資料之本體尚無影響,告訴代理人陳柏如律師、林淑惠亦當庭表示如將營業秘密之檔案刪除後即同意發還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38頁至第239頁),是就上開扣案物,本院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惟檢察官於發還上開扣案物時,應通知告訴人公司派員到場檢視確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其分公司在臺營業,準用公司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一條至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三十八條及第四百四十八條規定。 前項業務活動範圍、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撤回、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2 違反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違反依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未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 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96號、第5613號、第6107號、第7078號、第7720號起訴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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