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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622號

違反醫療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健順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遠志
被告
邱源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

(二)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誤解出院日期遭院方延後而心生不滿,趁告訴人查房與其他病人會談及心理治療之際,動手毆打告訴人頭部,妨害其醫療業務執行,致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所載之傷勢外,心理亦可能因無法在安全無虞之情況下執行業務而蒙生陰影,已嚴重影響醫病關係。再者,據告訴人即被告之主治醫師之書面陳述(本院卷第25頁至第26頁),可知被告固因患有精神疾病長年於精神科門診及住院治療,但其暴力行為與精神症狀經常無直接因果關係,被告縱使精神狀態穩定,仍持續有因無法滿足其要求而暴力攻擊他人之事件,行為時意識清楚且帶有強烈目的性,且經常性口頭挑釁表示自己有精神病,以不會被關;被告長期利用自己有精神病為自己侵權行為做開脫的行事風格在嚴重精神疾病患者並不常見;於本案國軍新竹地區醫院住院治療期間,持續對護理人員施以暴行,如朝護理師潑便當、毆打醫護頭部及臉部,更對女性護理人員口出穢言性騷擾,例如:我看到你就硬了、可以摸你胸部嗎等語,造成諸多醫療人員之恐懼等語,被告犯行已嚴重戕害醫事人員之從業尊嚴,所為實應予嚴厲譴責,另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並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刺激、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勢,及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健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714號
  被   告 甲○○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路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1年5月5日上午9時50分許,在位於新竹市○區○
    ○路0號國軍新竹地區醫院(下稱國軍新竹醫院)2樓身心科
    病房等候就診時,甲○○知悉乙○○為國軍新竹醫院醫師,屬醫
    療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
    基於傷害及對於醫療人員施強暴之犯意,徒手毆打乙○○頭部
    ,致乙○○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鼻樑挫傷及擦傷破皮等傷害(傷
    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施強暴於乙○○,足以妨害其執
    行醫療業務。
二、案經乙○○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
    人乙○○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且有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
    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新竹市警察
    局第一分局受理醫療院所(含急診室內)各類糾紛案件通報單
    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
    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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