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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4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楊麗文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家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家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家明前犯侵占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6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竹簡字第6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45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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