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楊棉媛、陳泓銘、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非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54號 原 告 楊棉媛 被 告 陳泓銘 訴訟代理人 黃聖中 被 告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6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 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因被告陳泓銘為被告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是對其僱用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