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鴻志、鄭定緯、樂峰實業有限公司、高俊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林鴻志 被 告 鄭定緯 被 告 樂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俊義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9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