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繼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易字第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繼中 選任辯護人 賴淑芬律師 朱庭儀律師 被 告 李坤儐 選任辯護人 林煒倫律師 被 告 林士涵 選任辯護人 葉偉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59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江宜穎書記官 蕭妙如 通 譯 黃雅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張繼中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坤儐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林士涵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繼中、李坤儐、林士涵明知南京藍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Blue Ocean Smart System Limited,下稱南京藍洋公司) 係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主要從事人工智慧(AI)晶片設計,非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詎張繼中、李坤儐、林士涵竟基於使南京藍洋公司未經許可即在臺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之犯意聯絡,各為下列犯行: ㈠張繼中於民國108年2月間,為迴避法令及投審會之許可程序,使南京藍洋公司得在臺灣從事人才招募及晶片研發設計業務,遂商請不知情之胞兄張繼光(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5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臺灣藍海智能系統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藍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由張繼中於108年3月26日陪同張繼光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山分行申設臺灣藍海公司籌備處帳戶,張繼中復於108年4月11日,向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新竹縣○○市○○○街000號3樓之1、3樓之2及3樓之3作為臺灣藍海 公司之辦公處所,俟張繼光於108年4月26日匯款新臺幣20萬元至上開中信銀行寶山分行帳戶後,即由張繼中辦理臺灣藍海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事宜,嗣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8年5月2日核准登記,張繼中即擔任臺灣藍海公司總經理,為實際 負責人及與南京藍洋公司總裁羅強(John Rowland)、執行長李力游聯繫之窗口,負責綜理公司所有事務、財務、人力資源管理,並陸續招募多名員工。 ㈡李坤儐於108年初間,經南京藍洋公司總裁羅強(John Rowla nd)、執行長李力游招募加入南京藍洋公司,羅強(John Rowland)要求李坤儐帶領在臺灣之IC設計工作團隊,嗣李坤儐於108年5月23日自芯道互聯有限公司離職後,即至臺灣藍海公司辦公處所上班,為臺灣藍海公司硬體部門IC設計研發團隊最高主管,替南京藍洋公司在臺灣招募、面試員工,組成研發團隊,將研發進度及成果回傳至南京藍洋公司之伺服器,並直接向羅強(John Rowland)報告工作狀況。 ㈢林士涵於109年6月間,進入臺灣藍海公司工作,擔任軟體部門設計研發團隊最高主管,替南京藍洋公司在臺灣招募、面試員工,組成研發團隊,將研發進度及成果回傳至南京藍洋公司之伺服器。嗣於110年8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竹縣○○市○○○街000號3樓之1、 3樓之2及3樓之3臺灣藍海公司辦公處所、及張繼中位在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20樓之住所執行搜索,並分別扣得如附 表編號1至30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2第1項。 四、附記事項: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物,均係在臺灣藍海公司之辦公處所查扣,而附表編號29、30所示之文件資料、手機,則係至被告張繼中之住所扣案等情,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0年8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597號卷【下稱偵13597號卷】二第65頁至第67頁、第69頁至第71頁、第73頁至第75頁、第77頁)附卷可稽,衡以被告張繼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曾經供稱:該公司相關設備、資金都是由我出資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是依前揭各該物品之查扣地點,該等扣案物應均為被告張繼中所有應已無疑義;再各該扣案物之內容,實為臺灣藍海公司或被告張繼中為臺灣藍海公司從事業務活動所生或所用之物,是核其等性質當屬被告張繼中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嗣經公訴人與被告張繼中暨其辯護人說明後,其等達成如主文所示宣告沒收之協商合意,本院自當依此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固另扣得附表編號31所示之手機1支,然該手機為不知 情之第三人張繼光所有,業經其說明在卷(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928號卷第80頁),卷內復無資料顯示或經公訴人指出與被告張繼中等本案犯行具有關連性,本院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蕭妙如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2 違反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者,處行為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違反依第40條之1第2項所定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未 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其分公司在臺營業,準用公司法第9條、第10條、第12條至第25條、第28條之1、第388 條、第391條至第393條、第397條、第438條及第448條規定。 前項業務活動範圍、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撤回、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是否沒收 備註 1 臺灣藍海公司辦公室位置圖1份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7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號。 2 林士涵相關文件資料3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2,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7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1至A-2-3號。 3 王昱勛相關文件資料1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7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3號。 4 吳宗祐相關文件資料2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4,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7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4-1至A-4-2號。 5 陳必鋼相關文件資料2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5,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7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1至A-5-2號。 6 謝百擧相關文件資料1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6,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7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6號。 7 孟書筠相關文件資料1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7,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7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7號。 8 周建佑相關文件資料1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8,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8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8號。 9 李致賢相關文件資料1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9,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8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9號。 10 陳信勳相關文件資料1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10,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8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0號。 11 聘僱契約2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1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8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1-1至A-11-2號。 12 臺灣藍海公司員工資料1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12,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8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2號。 13 臺灣藍海公司報銷及付款制度文件1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13,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8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3號。 14 孟書筠電子郵件資料1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14,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8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4號。 15 孟書筠筆記本1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15,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9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5號。 16 電腦設備(孟書筠公務筆電【HP】,含電源線)1台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16,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9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6號。 17 應徵者資料1冊(李坤儐)1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17,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9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7號。 18 電腦設備(李坤儐公務筆電,含電源線)1台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18,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9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8號。 19 臺灣藍海公司財務等資料文件1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19,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9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9號。 20 臺灣藍海公司110年6月會計傳票4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20,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9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0-1至A-20-4號。 21 臺灣藍海公司張繼中工作證明1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2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9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1號。 22 羅強等人名片3張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22,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40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2號。 23 文件資料4冊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23,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40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3-1至A-23-4號。 24 林雪芳電腦資料光碟1片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24,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40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4號。 25 張繼中電腦資料光碟1片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25,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40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5號。 26 林士涵電腦資料光碟1片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26,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40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6號。 27 楊雅婷電腦資料光碟1片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27,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40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7號。 28 伺服器資料光碟1片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50號編號28,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40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8號。 29 臺灣藍海公司文件資料1本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60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43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號。 30 電子產品(張繼中之iPhone 12 Pro手機)1支 是 ①本院保管字號:111年度院保字第260號編號2,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43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號。 31 電子產品(張繼光之iPhone手機)1支 否 ①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3597號卷二第83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