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7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數盈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宗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宗哲、告訴人林保龍均係任職址設新竹縣○○鄉○○○路0號「加國陽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廠之員工,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19時30分許,在前開工廠2樓廠房,因向告訴人借用電動拖板車而發生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2樓廠房,以「幹你娘!」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嗣告訴人報警究辦,為警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