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7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宗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宗哲、告訴人林保龍均係任職址設新竹縣○○鄉○○○路0號「加國陽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廠之員工,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19時30分許,在前開工廠2樓廠房,因向告訴人借用電動拖板車而發生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2樓廠房,以「幹你娘!」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嗣告訴人報警究辦,為警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