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天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易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天寶 選任辯護人 蔡健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619號)後,檢察官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而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華澹寧 書記官 吳羽君 通 譯 潘子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李天寶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天寶明知址設北京市○○區○○村路00號北塢創新園中區4號 樓昆騰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昆騰公司,代表人曹靖)係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為從事晶片設計公司,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稱投審會)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始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詎李天寶竟基於使昆騰公司未經許可即在臺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之犯意,自民國108年11月間,在 新竹縣○○市○○街00號5樓之6設立晨曦智聯有限公司(下稱晨 曦公司)作為昆騰公司在臺灣地區研發中心以規避審查,並即在上址晨曦公司透過人脈招募、104人力銀行等徵才網站 廣告,招攬黃聖嘉、陳惠姍、劉家佑、謝佩君、周世文、林家瑞、方育麟、林俊源、林嗣澄、李穎帆、曾聰傑及陳崇雨等員工組成研發團隊,在臺灣為昆騰公司從事晶片設計研發業務活動,嗣於110年9月30日為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站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2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吳羽君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吳羽君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0條之1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其分公司在臺營業,準用公司法第9條、第10條、第12條至第25條、第28條之1、第388 條、第391條至第393條、第397條、第438條及第448條規定。 前項業務活動範圍、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撤回、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93條之2 違反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者,處行為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KT Micro專案簡介(1) 1本 李天寶 111年度院保字第29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7頁) 2 KT Micro專案簡介(2) 1本 李天寶 3 KT Micro專案簡介(3) 1本 李天寶 4 人事資料 1本 李天寶 5 黃聖嘉保密合約 1本 李天寶 6 黃聖嘉薪資明細表 1張 李天寶 7 黃聖嘉名片 2張 李天寶 8 昆騰公司簡介 1本 李天寶 9 黃聖嘉電子郵件紙本 1本 李天寶 10 李天寶筆記本 1本 李天寶 11 陳奕伶、王一書名片 2張 李天寶 12 晨曦智聯公司商業授權提案 1本 李天寶 13 技術服務合同等資料 1本 李天寶 14 蔡宜君電子郵件紙本 1本 李天寶 15 蔡宜君、李映萱座位電腦資料隨身碟 1支 李天寶 16 晨曦智聯公司文件資料 1本 李天寶 111年度院保字第31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1頁) 17 晨曦智聯公司存摺 1本 李天寶 18 Transcend 2TB行動硬碟(李天寶工作資料) 1個 李天寶 19 USB 100GB隨身碟(李天寶電腦資料) 1支 李天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