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7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郁仁
- 被告
- 徐勝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67號、第9724號、第11199號),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
徐勝堯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勝堯因涉嫌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詐欺罪之罪嫌重大,又其於短時間內涉嫌多次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犯詐欺犯行共達62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經本院於111年10月26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且經被告提起上訴在案,當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並均有羈押之必要,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相符。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亦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故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仍有繼續維持羈押之必要性,爰自111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