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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76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健順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郁仁
被告
徐勝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67號、第9724號、第11199號),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文

徐勝堯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勝堯因涉嫌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詐欺罪之罪嫌重大,又其於短時間內涉嫌多次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犯詐欺犯行共達62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經本院於111年10月26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且經被告提起上訴在案,當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並均有羈押之必要,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相符。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亦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故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仍有繼續維持羈押之必要性,爰自111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6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