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進發、王詠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張進發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王詠翔 志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王詠翔被訴本院111 年度竹交簡字第27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