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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926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潘韋廷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國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故意於公眾可見聞之場所裸露生殖器,造成他人之不適與厭惡感,未能尊重他人,欠缺法治觀念,對社會治安亦有不良影響,所為實應非難,兼衡被告僅坦認客觀行為之犯後態度、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本案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智識、身心狀況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3613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1年9月13日上午9時36分許,在新竹市○區○○路
    0段000號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急診室之公眾
    得出入場所,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將褲子
    脫下裸露生殖器官。嗣經警據報到場當場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為上揭犯行,辯稱:伊有裸露生殖
    器,是拍給伊自己看,伊是導演、編劇等語。惟查:上揭犯
    罪事實,業據證人即當時該急診室護理長尤香惠於警詢時指
    述明確,且現場尚有其他病患在場,復有現場監視器畫面翻
    拍照片在卷可資為憑,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報告意旨指被告尚有於上開時地,大吼大叫、摔椅子(毀損
    部分未據告訴)、便溺等行為,足以妨害急診室醫護人員醫
    療業務之執行,認被告亦涉有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
    醫事人員施強暴、脅迫罪嫌。按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構成
    要件為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
    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而言。查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
    大吼大叫、摔椅子、便溺等行為,業為被告所不否認,且有
    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可查,然被告為前開行為時,身旁僅有
    其他病患而無醫護人員,係嗣後始有醫護人員前來查看之事
    實,有前開監視器翻拍照片可憑,而證人尤香惠證稱:當時
    酒醉的甲○○從床上下來,然後開始大吼大叫,尿尿、露鳥、
    摔椅子,呈酒醉樣子,經抽血酒精濃度為430(mg/L)(換算
    呼氣酒精濃度為2.15mg/L),但我們醫護人員沒有要對之提
    出告訴等語,足見告訴人於前開舉動前並未與任何醫護人員
    有糾紛,其主觀上應無對特定醫療人員施強暴、脅迫而妨害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是尚不能因被告有前開舉動
    造成醫護人員困擾,即逕以醫療法之前開罪責相繩。然此部
    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8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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