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9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宋國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故意於公眾可見聞之場所裸露生殖器,造成他人之不適與厭惡感,未能尊重他人,欠缺法治觀念,對社會治安亦有不良影響,所為實應非難,兼衡被告僅坦認客觀行為之犯後態度、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本案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智識、身心狀況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3613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1年9月13日上午9時36分許,在新竹市○區○○路
0段000號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急診室之公眾
得出入場所,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將褲子
脫下裸露生殖器官。嗣經警據報到場當場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為上揭犯行,辯稱:伊有裸露生殖
器,是拍給伊自己看,伊是導演、編劇等語。惟查:上揭犯
罪事實,業據證人即當時該急診室護理長尤香惠於警詢時指
述明確,且現場尚有其他病患在場,復有現場監視器畫面翻
拍照片在卷可資為憑,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報告意旨指被告尚有於上開時地,大吼大叫、摔椅子(毀損
部分未據告訴)、便溺等行為,足以妨害急診室醫護人員醫
療業務之執行,認被告亦涉有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
醫事人員施強暴、脅迫罪嫌。按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構成
要件為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
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而言。查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
大吼大叫、摔椅子、便溺等行為,業為被告所不否認,且有
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可查,然被告為前開行為時,身旁僅有
其他病患而無醫護人員,係嗣後始有醫護人員前來查看之事
實,有前開監視器翻拍照片可憑,而證人尤香惠證稱:當時
酒醉的甲○○從床上下來,然後開始大吼大叫,尿尿、露鳥、
摔椅子,呈酒醉樣子,經抽血酒精濃度為430(mg/L)(換算
呼氣酒精濃度為2.15mg/L),但我們醫護人員沒有要對之提
出告訴等語,足見告訴人於前開舉動前並未與任何醫護人員
有糾紛,其主觀上應無對特定醫療人員施強暴、脅迫而妨害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是尚不能因被告有前開舉動
造成醫護人員困擾,即逕以醫療法之前開罪責相繩。然此部
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8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