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傅清權、鄭峻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訴訟代理人 洪宇亮 被 告 鄭峻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82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