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1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聰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聰明前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等罪,經本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3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