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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李建慶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健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健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健雄因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婚姻及家庭、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9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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