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寸光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關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竊盜被害人劉鎮瑋國民身分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案被告寸光輝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關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竊盜被害人劉鎮瑋國民身分證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3231號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9年11月11日收案,以109年度訴字第1089號審理,於110年9月8日判決有罪,並經被告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289號審理中(見本院卷第192、233、247、290、301、303、314頁),本案係111年2月21日繫屬本院,是此部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應由繫屬在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本院不得審判,自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此部分之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