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平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4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平凱 選任辯護人 高烊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 字第6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係冠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冠成公司)之實際經營者。 緣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磊公司)於民國100年至104年間,陸續向冠成公司採購日本Shin-Etsu公司原裝由茂 泰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泰利公司)代理之三氯矽烷(Trichlorosilane,以下簡稱TCS)氣體並約定冠成公司所出售氣體應附品質證明文件、產地應為日本進口之TCS氣體 。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2次詐欺取財、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間,分別在冠成公司偽造如 附表編號1、2至5所示品質證明文件(即Certificate of Analysis,下稱COA文件),連同漢磊公司購買之氣體鋼瓶, 各於附表編號1、編號2至5所示之驗收日期出貨予漢磊公司 ,使漢磊公司誤認冠成公司出售之TCS氣體鋼瓶與COA內容相符,因而先後於102年9月5日、102年10月7日支付買賣價金 新臺幣(下同)31萬5,000元(此次尚有購買其他氣體鋼瓶, 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備註欄)、42萬元予冠成公司,足生損 害於日本Shin-Etsu公司、茂泰利公司及漢磊公司。嗣漢磊 公司於105年2月1日與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晶公 司)合併,以嘉晶公司為存續公司,於108年間盤點庫存並 向日本信越公司及代理日本茂泰利公司之台灣茂泰利公司查驗上開COA文件,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49頁、第54-55頁) ,並有告訴代理人馮博生律師、何曜任律師、賴建宏律師、證人即漢磊公司倉管部門員工徐忠楨、王明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一第91-92頁、第168頁、第222頁;偵續卷第122-123頁、第130-130頁反面)可證,復有茂泰利公司108年6 月21日茂彰工(設)字第10806005號函暨所檢附之COA編號00000000-00-00文件、茂泰利公司108年7月5日茂彰工(設)字第10807001號函暨所檢附之COA編號303937JM COA-12(瓶 號JMKU-110770、JMKU-110752、JMKU-110768、JMKU-110773)等文件、冠成公司102年4月25日出貨單(附表編號1氣體鋼瓶)、告訴人109年5月28日陳報狀、漢磊公司之附表編號1 至5氣體鋼瓶訂購資料及付款紀錄(見他卷一第54-58頁反面、第163頁、第184-186頁、第190-195頁反面)、茂泰利公 司109年10月26日茂彰工(設)字第109102201號函、茂泰利公司109年12月28日茂彰工(設)字第1091228001號函暨所 檢附之COA文件(見他卷二第365頁、第378-380頁)、告訴人111年2月24日陳報狀、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偵續卷第125-126頁數反面、133-135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規定科或併科銀元1千元(經提高為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新 法規定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新法自屬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 時法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論處。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103 年6月18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 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揭行使偽造附表編號2至5所示私文書、向漢磊公司詐欺取財之犯行,其時、地密接且係基於同一動機,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被告分別行使偽造附表編號1、2至5所示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就前開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為冠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竟施用詐術而擅自偽造上開私文書,並持以交付漢磊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漢磊公司,所為殊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案發迄今均擔任冠成公司實際經營者,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小康,現與家人同 住,暨本件犯罪情節、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主文依序為附表編號1、附表編號2至5)併 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17日、105 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已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自應直接適用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㈡、查被告行使偽造附表所示之品質證明文件共5份,均已交由漢 磊公司收受,並非被告所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均 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偽造之署押如附表所示,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㈢、至公訴意旨認應對被告沒收追徵漢磊公司支付之買賣價金合計73萬5,000元,然此價金乃漢磊公司基於公司間之交易而 付款予冠成公司,並非被告所有,無從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復遍查卷內尚無從認定冠成公司有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之情事,茲不贅述對第三人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COA文件編號及 其上載明之瓶號 漢磊公司會計系統列印之採購資料 收貨日期、驗收人 偽造署押 備註 1 COA編號:00000000-00-00 COA載明之瓶號:JMKU-070611 採購單號:000000000 驗收單號:0000000000 發票號碼:LL00000000 驗收日期:102年4月25日 驗收單號:0000000000 瓶號:JMKU-070611 驗收日期:102年4月25日 驗收人:徐忠楨 「Eiichi Machida」署押1枚 此次尚有購買 瓶號: JMKU-000000 JMKU-110773 2 COA編號:303937JM COA-12 COA載明之瓶號:JMKU-110770 採購單號:000000000 驗收單號:0000000000 發票號碼:MJ00000000 驗收日期:102年6月7日 採購單號:000000000 驗收單號:0000000000 發票號碼:MJ00000000 驗收日期:102年6月7日 驗收人:王明國 「Noriaki Asano」署押2枚 3 COA編號:303937JM COA-12 COA載明之瓶號:JMKU-110752 同上 同上 「Noriaki Asano」署押2枚 4 COA編號:303937JM COA-12 COA載明之瓶號:JMKU-110768 同上 同上 「Noriaki Asano」署押2枚 5 COA編號:303937JM COA-12 COA載明之瓶號:JMKU-110773 同上 同上 「Noriaki Asano」署押2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