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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沛文蔡玉琪李建慶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夢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夢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11年8月8日準備程序中聲請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惟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本院認公訴人就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僅為一罪之關係,然此部分即與協商合意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為數罪之關係有所不符,故認有再行準備程序確認之必要,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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