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富虢有限公司、李和憲、倍誠實業有限公司、黃信智、莊佩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虢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和憲 被 告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信智 被 告 莊佩樺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 被 告 友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蕭美玉 被 告 綠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德喜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605、2143、521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7259、965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16898 號、112 年度偵字第9847、13236 號、112 年度偵字第12649 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富虢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 號所示之物沒收。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與戊○○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8 至13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友田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綠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事 實 一、緣己○○為富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戊○○(由本院另行審結)與配偶即倍誠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倍誠公司)負責人丁○○(就戊○○所為不知情)共同經營倍誠公司,丙○○係倍誠公司之會計人員、庚○○(由本院另行審結)係倍誠公司之倉管人員,均為法人之受僱人;乙○○為友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田公司)及綠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未經申請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亦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詎己○○與乙○○竟共同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聯絡,暨各基於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己○○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受不知情如附表一所示業者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業者所託,以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或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4 元至7 元為對價,為該等業者清除、處理所產出之廢棄粉體塗料,並載運至己○○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廠房(以下簡稱富虢公司廠區)及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以下簡稱臺中大甲雙寮段土地)上堆置;己○○為另覓空間堆置前揭廢棄粉體塗料,乃聯絡乙○○處理,乙○○即於民國109 年8 月至110 月1 月間,以友田公司及綠田公司名義及以每公斤1 元至4 元清除、處理費用為代價,由己○○陸續載運150 噸之廢棄粉體塗料至新竹縣○○市○○路0 段000 號廠房(以下簡稱友田及綠田公司廠區)、暨乙○○所承租坐落在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下簡稱新竹芎林上山貳段土地)及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簡稱新竹峨眉富農段土地)上堆置、棄置【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一)】。 二、戊○○前係豐笙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笙公司,已解散)之負責人,原以豐笙公司從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粉體塗料業務,豐笙公司於108 年5 月14日停業後,戊○○即改以其配偶丁○○擔任負責人之倍誠公司名義,從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粉體塗料業務。戊○○與倍誠公司會計人員丙○○、倉庫管理人員庚○○(另行審結)及乙○○共同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聯絡,暨戊○○與丙○○及庚○○共同基於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乙○○單獨基於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於108 年10月間至110 年11月間,先由戊○○提供有清除、處理廢棄粉體塗料需求之客戶名單予丙○○,丙○○遂依名單逐一撥打電話詢問客戶清運、處理之數量並轉知戊○○,經戊○○確認每公斤清除、處理價格後,丙○○即報價予如附表二所示業者,並安排清除、處理日期、車輛及將清除、處理地點,再由貨運公司依指示前往各該地點將廢棄粉體塗料載回倍誠公司址設臺南市○○區○○○0 段000 巷000 ○00○000 號處由庚○○所管理之倉庫堆置(以下簡稱倍誠公司廠區),並由林慶原將廢棄粉體塗料去除雜質及依顏色分選至太空包保存,期間清除、處理共計1920噸185 公斤之廢棄粉體塗料。戊○○為另覓空間堆置前揭廢棄粉體塗料,乃聯絡乙○○清除、處理,自109 年7 月至110 年9 月間,以每公斤2 元清除、處理費用為代價,由戊○○親自或指示林慶原與不知情之「信翊企業社」負責人邱煙明接洽,邱煙明再指派車輛前往倍誠公司廠區,陸續載送如附表三所示共計456 噸240 公斤之廢棄粉體塗料太空包至前述友田及綠田公司廠區,及乙○○所承租位於新竹芎林上山貳段及峨眉富農段之土地上堆置、棄置【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二)】。 三、又己○○延續前開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暨延續而與戊○○共同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聯絡,己○○於109 年2 月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受真實身分不詳之業者委託,以每公斤4 至7 元不等之代價,為該業者處理廢棄粉體塗料,並載運至己○○所承租上開富虢公司廠區及臺中大甲土地堆置處理。己○○為尋覓空間堆置前揭廢棄粉體塗料,乃以每公斤1 至2 元之清除、處理費用,將200 噸廢棄粉體塗料交由戊○○處理,並支付如附表四實收金額欄所示共計78萬5955元款項予戊○○。戊○○遂與柳福進及姜吉厚接洽(柳福進及姜吉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另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 年度訴字第765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 年度上訴字第854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戊○○與姜吉厚協議由其以倍誠公司名義向富虢公司訂購粉體塗料後運送至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其再以倍誠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並由柳福進及姜吉厚聯繫不知情之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人員後,於109 年12月間自富虢公司載運前開廢棄粉體塗料共計74噸190 公斤並運送至屏東縣恆春鎮草埔段716 、717、723之3、733、734、737、738、739及740 等地號之土地堆置、棄置【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7259、96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四、乙○○為尋覓空間堆置廢棄粉體塗料,乃延續上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連絡許禮尚(經本院另案審理中)並談妥以每公斤2 元之代價後,於110 年2 月間某2 日,委請不詳司機將自己○○(就乙○○委託許禮尚處理部分不知情)處所收取太空包裝之廢棄粉體塗料共30噸,分2 車次清除、運送至林坤漢(經本院另案判決,再經臺灣高等法院另案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向張麗川先後所承租位於新竹縣○○鄉○○路000 巷0000○00000 號處之鐵皮倉庫暨位於新竹縣○○鄉○○路000 巷0000號處之鐵皮倉庫(以下合稱中倉庫),並由林坤漢協助卸載堆置、棄置在該湖中倉庫,乙○○則於110 年3 月30日給付2 萬元予許禮尚【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1689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五、乙○○復承上開犯意,連絡許禮尚並談妥以每公斤2 元之代價後,於110 年2 月間,委請不詳司機將所收取不詳數量太空包裝之廢棄粉體塗料,清除、運送至林坤漢所承租位於新竹縣○○鄉○○0000號處鐵皮倉庫,再轉移至位於桃園縣○○區○○路00000 號處鐵皮倉庫堆置、棄置【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2649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六、乙○○又承上開犯意,於111 年9 月間,向不知情之地主曾潮鉗承租位於新竹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竹北貓兒錠段土地),並委託不知情之彭永鑾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載運自己○○處收取之太空包裝之廢棄粉體塗料,並卸載堆置、棄置在該竹北貓兒錠段土地。嗣經曾潮鉗發覺後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9847、13236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七、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屏東縣政府函送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移送併案審理,以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均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辦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己○○等所犯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等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己○○、丙○○、乙○○、倍誠公司代表人丁○○及友田公司代表人甲○○○等對前揭事實均坦承不諱(見訴字第563 號卷一第296至300頁、卷二第92至97、262至269、318至413頁),並經證人楊文章、林坤漢及許禮尚等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邱煙明、曾志昌、賴家麟、林煥清、洪能安、林培添、葉麟豪、林奕伸、曾敏瑜、潘一民、楊格瑞、應坤漳、林一夫、蔡振源、莊竣吉、盧鋐嶔、黃育國、林宗賢、李明佳、王建元、陳鴻智、徐蔓妮、曹美芳、林鴻旭、鍾培唐、謝淑錦、彭秀霞、黃秉曄、劉官福、曾潮鉗、賴明全、許昭權、楊哲政於警詢時、暨證人陳士瑋、王秀鳳、陳宗和、柳福進及姜吉厚等於偵訊時分別證述明確,且為同案被告庚○○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在卷(見他字第2869號卷一第148至150、154、155、228至232、266、267頁、卷二第58至62、121至123頁、偵字第35864 號卷第129 至133 頁、偵字第1605號卷第47至49頁、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03、204、231、232、287至289、303至306、314至316、332、333、338、339、343至345頁、卷二第1至3、17至19、27至29、40至42、46至49、78至81、125至127、151至154、161至163、185至188、196至198、206至208、212至214、222、223、228、229、233、234、243、244頁、他字第1701號卷一第521至523、525至529、531至534、537至547頁、偵字第16898 號影卷一第8 至12、26至28、51至53、58至63、78至80、84至86、118至120頁、他字第2580號影卷第14、15、125至130、138至142、162、163 頁、偵字第12649號影卷第5至7、16至18、94至96頁、偵字第9847號卷第10、11、16至20頁、訴字第563 號卷一第288至301頁、卷二第83至99、253至270頁),復有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9 月30日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採證暨蒐證照片共26幀、綠田公司、友田公司及富虢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3 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0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10月13日稽查工作紀錄3 份及現場圖3 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2 份、現場蒐證照片共42幀、綠田公司及友田公司統一發票影本9 份(買受人仕輝企業有限公司)、被告乙○○所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 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110 年10月14日保七三大一中刑字第1100006150號函1 份暨所附本院110 年度聲搜字第394 號搜索票2 份及搜索扣押筆錄3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3 份、扣押物品收據3 份、代保管單2 份、手機採證書1 份、被告乙○○與被告己○○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 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110 年10月13日督察紀錄1 份、證人邱煙明所提出信翊企業社請款明細9 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0幀及指認照片2 幀、被告丙○○於110 年11月23日所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 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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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5日中市環稽字第110028909 號函1 份、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10月21日中市環稽字第110012585 號函1 份、被告己○○土地租用契約書影本1 份、買賣協議書影本2 份、出口報單影本2 份、手寫筆記1 份、日瀚工業有限公司、振昌興業社、健筌工業社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共3 份、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9 月3 日環境稽查紀錄表1 份、日瀚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影本1 份(買受人富虢公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 年11月30日環署督字第1101166422號函1 份及所附督察紀錄1 份、現場及空拍照片10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 年12月1 日環署督字第1101161527號函1 份及所附督察紀錄7 份、現場蒐證照片58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11月29日中市環稽字第1100131148號函1 份、裁處書1 份、富虢公司110 年12月處置計畫書2 份、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 年1 月4 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000312號函1 份、110 年9 月2 日現場蒐證照片4 幀、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2 份、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 年1 月12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001454號函1 份、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 年1 月12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004437號1 份、111 年1 月24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008360號函1 份、111 年2 月24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018872號函1 份及所附富虢公司110 年12月8 日富字第110120802 號函1 份、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3 月11日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2 幀、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1 年3 月10日環業字第1113400687號函1 份及所附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9 幀、富虢公司統一發票翻拍照片9 幀(買受人倍誠公司)、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本院110 年10月29日新院嶽刑天110 訴20字第33861 號函1 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 年11月9 日環署督字第1100071458號函1 份、現場蒐證照片44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110 年11月5 日督察紀錄1 份、富虢公司收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廢棄粉體塗料之對帳單共12份、手寫明細共14份、何政治所提出之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根影本1 份、奇穎實業有限公司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書1 份、洪能安所提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2 份、禾誌粉體塗裝社付款簽收簿資料1 份、曾敏瑜所提出之磅單資料8 份、倍誠公司收受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廢棄粉體塗料之豐笙公司及倍誠公司不法利得計算表12份、應坤漳所提出之製程說明表1 份、統一發票影本3 份及銷貨單3 份、林一夫所提出之匯款明細資料2 份、存摺資料6 份、請款單6 份、手寫明細6 份、磅單1 份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5 份、蔡振源所提出之樹脂再利用專賣合約書1 份及出口報單影本1 份、車輛查詢清單報表1 份、莊竣吉所提出之請款單36份、代客磅單39份、線上轉帳明細查詢9 份及臺灣土地銀行支票存根影本6 份、吳建霖所提出之粉體塗料重量明細1 份、付款明細1 份、請款單34份、磅單29份、零用金支付憑證12份、付款申請單21份及手寫明細1 份、盧鋐嶔所提出之請款單17份、磅單23份及手寫明細3 份、黃育國所提出之案件說明1 份、統一發票影本3 份及華南商業銀行支票存根影本3 份、林宗賢所提出之二級塗料再利用合約書1 份、存摺資料2 份、請款單16份、支票影本15份、出貨單1 份、磅單12份及手寫明細5 份、李明佳所提出之粉體塗料數量金額明細表1 份、請款單1 份、廢棄物管制遞送三聯單1 份及報價單1 份、鹿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收受量及匯款紀錄1 份、王建元所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5 份、匯款申請書影本6 份、請款單1 份及存摺資料1 份、陳鴻智所提出之玉山銀行全球智匯網臺幣交易付款結果3 份、徐蔓妮所提出之存摺資料7 份、被告乙○○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2 份及廠房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被告己○○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被告戊○○之店房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5份、地籍圖查詢資料2 份、被告乙○○部分之現場蒐證照片44幀、被告丙○○名義帳戶之轉出轉入行交易明細1 份、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 年12月3 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118242號函1 份、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 年12月3 日總集作查字第1100004807號函1 份及所附進財工程行名義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 份及交易明細1 份、聯邦商業銀行110 年11月24日聯業管(集)字第11010363247 號函1 份及所附被告丙○○名義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2 份及交易明細2 份、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2月2 日凱銀集作字第11000049083 號函1 份及所附黃明琨名義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 份及交易明細1 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 年12月3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542號函1 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2月3 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66117號函1 份及所附唐國碩名義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基本資料1 份及交易明細1 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2月6 日營清字第1100039407號函1 份、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110 年12月8 日湖區農字第687 號函1 份及所附林亞欣名義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 份及交易明細1 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2月7 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9341 號函1 份、臺灣銀行營業部110 年12月10日營存字第11050131931 號函1 份及所附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 份及交易明細1 份、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2月13日京城數業字第1100009808號函1 份、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2月1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09939943號函1 份所附順信砂石行翁王美秀名義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 份、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11 年1 月6 日高三信社秘文字第030 號函1 份及所附進財工程行名義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 份及交易明細1 份、統一發票影本2 份(買受人日奕昌公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12月28日屏環查字第10935903900 號函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12月24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22幀、日奕昌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1 份及現場照片7 幀、富虢公司統一發票翻拍照片4 幀(買受人倍誠公司)、物質安全資料表1 份、英文版SGS 測試報告1 份、混凝土維基百科資料1 份、混凝土介紹資料1 份、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3 月18日環事字第1100027644號函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2 月8 日屏環查字第11030460901 號函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3 月22日屏環查字第11031202300 號函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4 月16日屏環查字第1103169400號函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5 月13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8 幀、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測報告1 份、土地建物查詢資料9 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111 年1 月25日督察紀錄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1 年1 月25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1 份、現場採證照片32幀及檢察官勘驗現場筆錄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1 月22日屏環查字第11030322200 號函1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9 月6 日環業字第1103402445號函1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8 月23日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16幀、租賃契約書影本2 份、倉庫照片4 幀、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9 月17日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12幀、平面圖暨採樣位置圖3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9 月23日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4 幀、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9 月28日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16幀、平面圖暨採樣位置圖1 份、道路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8幀、友田公司及綠田公司銷退貨明細表1 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111 年10月6 日督察紀錄1 份、被告乙○○與許禮尚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 幀、證人林坤漢與證人許禮尚間之通話紀錄資料1 份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1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扣押物品收據1 份、數位證物勘查採證同意書1 份、手機採證書1 份、湖中倉庫之平面圖1 份、採樣位置圖2 份、採檢報告1 份及採驗照片36幀、榮工大發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榮大檢驗中心檢測報告6 份、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戴奧辛檢驗報告總表4 份、車號000-00號大貨車車體照片、證明文件翻拍照片、行車軌跡翻拍照片及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22幀、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 年4 月10日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8 幀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 幀、被告乙○○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汽車行車執照影本1 份、青田倉庫現場照片4 幀、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 年1 月11日、111 年12月2 日稽查工作紀錄2 份、現場照片及相關文件翻拍照片共43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112 年1 月18日督察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17幀、新竹縣政府111 年11月17日府授環業字第1118662529號函1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 年2 月14日環業字第1123400354號函1 份及所附112 年2 月8 日稽查工作紀錄1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 年6 月20日環業字第1120361633號函1 份、被告倍誠公司等於112 年7 月11日所提出之臺南縣政府111 年6 月9 日府環事字第1110062867號函1 份及所附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2 份、場外紀錄遞送聯單2 份、過磅單2 份暨臺中市○○區○○路00000 號之廢棄物處置計畫書1 份、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 年11月30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137758號函1 份及所附臺中市○○區○○路00000 號廢棄物清除資料1 份及大甲區雙寮段稽查紀錄1 份、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 年11月24日環事字第1120150658號函1 份及所附清理完畢相關資料1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 年12月7 日環業字第112403084 號函1 份及所附現場照片24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3 年10月4 日環業字第1133402585號函1 份及所附113 年9 月13日、113 年9 月30日堆置廢棄物未清理完畢之現況照片共24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 年10月15日中市環稽字第1130111849號函1 份及所附113 年10月4 日環境稽查紀錄表1 份及堆置廢棄物未清理完畢之現況照片2 幀等附卷足憑(見他字第2869號卷一第2 、10、11、70、71、74至76、80、81、83至90、92至98、151至153、172至174、261、262、271至274、305、306、310至317、322至326頁、卷二第7 至12、23至43、44至47、50、68至100、108至119頁、偵字第35864號卷第17、53、54、71至81、85至89、93至106、109至111、123至128、143至155、157至159、195至199、201至211、227、228、235至251、255至258、273至283、287至291、293至295、305至315 、457至461、463至485、557、558頁、偵字第2626號卷第47、48、89至99頁、偵字第2143號卷第8 至14頁、偵字第1605號卷第23至25、61、62頁、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110、112、113、205至227、239至259、262至265、278至286、296至297 、311至312、317至327、334至356、340至342、346、367至451 頁、卷二第8 、22至26、31至39、43至45、51至77、83至124、130至150、156至160、166至184、190至195、200、209至211、215至219、224、225、230、245至247、326至329頁、卷三第66至70、141至146 頁、卷四第103至130頁、查扣字第151 號卷第8 至13、21至34、36至54、56至124 頁、他字第1701號卷一第15至19、23至41、43至55、71至73、75至113、135至139、143、155、156、169、170、201、202、217至225、227至229、281至316、460至501、513至515頁、卷二第181、182頁、他字第2580號影卷第2、3、5至9、29至40、94至98、164至176-1、180至183頁、偵字第16898 號影卷一第14至16、67至70、139至144、175至200頁、影卷二第201至215、220、221、226至228頁、偵字第9847號卷第38至43、47至73、75頁、偵字第12649 號影卷第10、34至46頁、訴字第563 號卷一第97、98、146至150、346、358至407 、428至487、490至534、538至546頁、卷二第215、473至481 、485至488頁),此外,亦有如附表五各該編號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等所為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而均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所為前揭犯行均洵堪認定,應均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者」,依其文義以觀,固係以提供土地者為處罰對象,然該條款所欲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行為,而非側重於土地為何人所有、是否有權使用,亦不問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是凡以自己所有之土地,或有權使用(如借用、租用等)、無權占用之他人土地,以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之行為,均有上開條款之適用;非謂該條款僅規定處罰提供自己之土地供他人堆置廢棄物而言,否則任意提供非屬自己或無權使用之土地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造成污染,卻無法處罰,顯失衡平,當非該法為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325號、94年度臺上字第51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所規定之「貯存」、「清除」及「處理」3 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 條之規定,「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至「處理」則包含1.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2.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3.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後段係處罰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固無疑義,然前段規定並未限縮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依文義觀之,凡未領有許可證或核備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即該當之,從而事業機構固為處罰之對象,自然人亦在處罰之列,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第263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又「非法棄置」廢棄物應為最終處置行為,亦屬違法之廢棄物「處理」行為(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4403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4263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二)查被告己○○、丙○○及乙○○暨同案被告戊○○及庚○○等人,均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被告己○○及乙○○各自提供渠等所經營上揭富虢公司廠區、友田及綠田公司廠區或各以其名義所承租之上開臺中大甲雙寮段土地、新竹芎林上山貳段及峨眉富農段土地暨竹北貓兒錠段土地等供堆置廢棄物,被告丙○○係與實際經營倍誠公司之同案被告戊○○共同提供倍誠公司廠區供堆置廢棄物;是核被告己○○就如事實欄一及事實三部分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核被告丙○○就如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核被告乙○○就如事實欄一、事實欄二及事實欄六部分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核被告乙○○就如事實欄四及事實欄五部分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被告己○○與乙○○就如事實欄一所示清理廢棄物部分之犯行間、被告丙○○與同案被告戊○○及庚○○就如事實欄二所示倍誠公司廠區部分之犯行間、被告丙○○、乙○○與同案被告戊○○及庚○○就如事實欄二所示清理廢棄物部分之犯行間、被告己○○與同案被告戊○○就如事實欄三所示清理廢棄物部分之犯行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三)又按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復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觀之,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倘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於行為概念上得認為係一罪,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上字第2691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再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所列第1 至6 款之罪,係各自獨立之罪名,並非犯某一罪之各種加重條件,且同條第3 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與同條第4 款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其罪名與犯罪態樣互殊,自無包括論以集合犯一罪之餘地,亦有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上字第246 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從而被告己○○、丙○○及乙○○等反覆從事非法清理本案廢棄物之行為,均應論以集合犯,均僅成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一罪。又被告等基於同一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為延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行,而各自提供富虢公司廠區、友田及綠田公司廠區、倍誠公司廠區或渠等所承租之上開臺中大甲雙寮段土地、新竹芎林上山貳段及峨眉富農段土地暨竹北貓兒錠段土地堆置本案廢棄物,各係以相同手段侵害相同社會法益,均應認係接續之一行為,自僅成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之一罪。又被告己○○、丙○○及乙○○等所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之2 罪間,均係基於單一犯意,行為有局部重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被告富虢公司及兼代表人己○○、倍誠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戊○○所為如事實欄三部分;友田公司、綠田公司兼實際負責人乙○○就如事實欄四至事實欄六部分,與上揭如事實欄一及事實欄二業經起訴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及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復均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至公訴意旨就被告乙○○所為如事實欄六所示犯行,雖漏未援引其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罪名,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已於犯罪事實欄內論及,又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而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縱未告知被告所犯想像競合數罪中之輕罪罪名,惟此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對於被告之程序權益亦無影響,附此敘明。 (四)又被告富虢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己○○因執行業務而犯上揭 廢棄物清理法之罪、又被告倍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同案被告戊○○、受僱人即被告丙○○及同案被告庚○○因執行業務 而犯上揭廢棄物清理法之罪、又被告友田公司、綠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乙○○,因其執行業務而犯上揭廢棄物 清理法之罪,是以被告富虢公司、倍誠公司、友田公司及綠田公司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各均科以前揭罪名之罰金刑。 (五)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第4 款之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人,或同為未依該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行為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亦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必須監禁之1 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是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丙○○前無犯罪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見訴字第563 號卷二第417、418頁),其為被告倍誠公司之受僱人,受同案被告戊○○指示共同非法清理及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所為固有非是,然相較本案其他共犯參與情節,其所涉程度較輕,又倍誠廠區所堆置之廢棄物業已全數清除完畢等情,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 年11月24日環事字第1120150658號函1 份及所附清理完畢相關資料1 份在卷可憑(見訴字第563 號卷二第417、418頁),復衡以被告丙○○始終坦承犯行,堪認已有悔意,是認依被告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情節在客觀上尚可憫恕,認若處以法定最輕本刑即有期徒刑1 年,誠屬失之過苛,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情,爰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至被告己○○及辯護人主張其亦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等語,惟查被告己○○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數量非少,影響環境永續發展,難謂情節輕微,又其所承租上開臺中大甲雙寮段土地堆置之廢棄物尚餘太空袋50包,迄今仍未全數清除完畢等情,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 年10月15日中市環稽字第1130111849號函1 份存卷可憑(見訴字第563 號卷二第485至488頁),是被告己○○犯後未確實彌補其犯行所造成損害。況被告己○○於本案審理中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2 年訴字第46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見訴字第563 號卷二第492、493頁),是被告己○○所犯本案犯行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難認有何「情輕法重」,而有顯可憫恕之情形,自無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己○○、丙○○及乙○○均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非法清理上揭廢棄物,及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渠等所為均影響環境及衛生,實不足取,被告等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為提供及清理廢棄物之地點、數量、種類及範圍等犯罪情節、所生危害及現狀、前述被告己○○清理廢棄物之狀況、被告乙○○未將本案廢棄物清除完畢等情,有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3 年10月4 日環業字第1133402585號函及所附現場照片24幀在卷可參(見訴字第563 號卷二第473至481頁);兼衡被告己○○之素行、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無子女、有妻子及90歲母親等家人,曾為公司業務,月收入約3 萬元之家庭及生活狀況;被告丙○○之素行、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丈夫及2 名未成年子女等家人,現擔任被告倍誠公司之助理一職,月收入約2 萬8 千元之家庭及生活狀況;被告乙○○之素行、初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妻子及5 名成年子女等家人,現為被告友田公司及綠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月收入約4、5萬元之家庭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被告富虢公司、倍誠公司、友田公司及綠田公司等各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為前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之相關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科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訴字第563 號卷二第417、418頁),本院審酌被告丙○○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犯後已坦承不諱,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又衡量被告丙○○之犯罪情節及分工程度,為使其深切反省,認於緩刑期間課予給付負擔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丙○○應於本案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倘被告丙○○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故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得諭知沒收;然如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上字第222 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另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 (二)經查被告己○○為前揭違反廢棄清理法犯行,自108 年1 月18日至110 年10月9 日間處理如附表一所示業者所產出廢棄粉體塗料共計82噸480 公斤,並獲有如附表一所示實收款項共計為24萬5588元(未付款部分說明如附表一備註欄),又被告己○○清除處理不詳業者所產出廢棄粉體塗料部分無法確實得知被告己○○可獲得之清除費用為何,惟被告己○○坦承廢棄粉體塗料係以每公斤4 至7 元從客戶那裡收過來等語在卷(見他字第2869號卷一第198 頁背面);又被告己○○於警詢時亦供承:自109 年8 月開始,委託乙○○處理廢棄粉體塗料約100至150 噸、於109 年時因庫存量太多,往南部送的粉體塗料我都請豐笙公司戊○○幫我處理,大概請戊○○幫我處理約200 噸等語明確(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105、107頁),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以最有利被告方式計算,應認被告己○○清除處理前開期間由不詳業者所產出廢棄粉體塗料共217 噸520 公斤【計算式:100000+000000-00000 =217520(被告己○○交付被告乙○○部分係以100 噸計算、交付同案被告戊○○部分以200 噸計算之,再扣除處理相同時期由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業者所產出之82噸480 公斤)】,並以每公斤4 元計算之,是以據此估算被告己○○此部分所獲之清除費用為87萬80元【計算式:2175204 =870080】,被告己○○本案合計犯罪所得為111 萬5668元【計算式:245588+870080=0000000 】,又依卷內事證無從證明被告己○○有將上開清除費用作為被告富虢公司營業收入而列帳,自仍應認被告己○○之個人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被告己○○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次查被告丙○○、同案被告戊○○及庚○○為前揭違反廢棄清理法犯行,自108 年10月至110 年11月間處理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業者所產出廢棄粉體塗料共計1920噸185 公斤,並獲有如附表二所示實收款項共計為1432萬9656元,復於109 年1 月至4 月間處理己○○所交付之廢棄粉體塗料約200 噸,並獲有如附表四所示實收款項共計為78萬5955元,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為1511萬5611元【計算式:00000000+785955=00000000】,此屬被告倍誠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即同案被告戊○○、受僱人即被告被告丙○○及同案被告庚○○違反前揭廢棄物清理法之違法行為所獲取之不法財產上利益,業據被告丙○○於警詢時供承甚明(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0至22頁),且有倍誠公司於108 年至110 年間收受粉體塗料總表1 份在卷可參(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7至37頁),又同案被告戊○○為倍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倍誠公司名義去收客戶的粉體塗料,業務都是由戊○○接洽,並借用被告丙○○名義之聯邦銀行的帳戶支出款項,戊○○會使用上揭帳戶之網路銀行APP 去轉帳,倍誠公司之資金運用除了小筆的金額外,其他金額均由戊○○處理等情,亦據被告丙○○於偵訊時供承甚明(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54、55頁、167 至169 頁),堪認被告倍誠公司本案所獲取之不法所得實際上全係由同案被告戊○○完全支配掌控,從而同案被告戊○○與被告倍誠公司就上開犯罪所得實際之分配狀況,應認享有共同處分權,又依現有卷證無從釐清被告倍誠公司與同案被告戊○○各確切分得之利益,為貫徹新法徹底剝奪犯罪不法所得之立法意旨,並衡酌此部分並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倍誠公司主文項下諭知被告倍誠公司與同案被告戊○○就上開犯罪所得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共同追徵其價額。 (四)又查被告乙○○為前揭違反廢棄清理法犯行,自109 年7 月至110 年9 月間處理同案被告戊○○所交付之如附表三所示之廢棄粉體塗料共計456 噸240 公斤,並獲有如附表三所示實收款項共計為91萬2480元(運費屬犯罪之成本,自不予扣除),又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乙○○有將之作為被告友田公司及被告綠田公司營業收入而列帳,自仍應認其個人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在被告乙○○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乙○○固坦承被告己○○有於109 年8 月至110 年1 月間載運約150 噸粉體塗料交付予其收下屬實,惟辯稱被告己○○都沒有付錢,所以其才會用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己○○催繳拆紙箱之人工費用等情在卷(見他字第2869號卷一第58頁),且依現存證據,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乙○○已實際獲取此部分犯罪所得而受有不法利益,依前開說明,即無從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併予說明。 (五)再者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 號所示之物為被告丙○○所有,如附表五編號8 至13號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乙○○所有,且均係供渠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丙○○及乙○○ 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甚明(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 第21、55頁、卷一第5、6、58、137 頁、他字第2580號卷第177、178 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 分別於被告丙○○及被告乙○○主文項下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 及7 號所示之物,係自同案被告庚○○處所查扣之物,然該等物品屬同案被告庚○○所涉犯行之重要證物,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4 號所示之物,均屬被告等人為本案犯行之證據資料,均非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亦均非為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4號所示之物,非被告等所有,且非屬義務沒收之物,並已發還予所有人荃迎有限公司,自不予宣告沒收,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甫學、王遠志及蔡宜臻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陳亭宇及周佩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李艷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己○○部分(金額:新臺幣) 日 期 客 戶 名 稱 數量(公斤) 金額 實收金額 備 註 110年7月27日 奇穎實業有限公司 2140 14980 26940 扣發票價差,對帳單1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81 頁。 110年9月28日 奇穎實業有限公司 2350 16450 109年3月3日 環瑋健康科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940 19400 123388 扣稅,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2 份、手寫明細8 份、對帳單1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91至297 頁。 109年3月3日 環瑋健康科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890 18900 109年9月23日 環瑋健康科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780 17800 109年9月23日 環瑋健康科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850 18500 110年3月25日 環瑋健康科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740 13920 110年3月25日 環瑋健康科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710 13680 110年8月19日 環瑋健康科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840 22720 22720 109年5月23日 于誠工業有限公司 2320 16240 16240 對帳單2 份、手寫明細2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311、312 頁。 110年8月30日 于誠工業有限公司 2300 13800 13800 109年2月11日 禾誌粉體塗裝社 1687 8435 42500 對帳單6 份、手寫明細7 份、付款簽收簿資料1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91至297 頁。禾誌負責人葉麟豪於110 年12月8日警詢筆錄時供稱:實際付給己○○42500元,沒開發票等語,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315頁背面。 109年5月 禾誌粉體塗裝社 1500 7500 109年8月3日 禾誌粉體塗裝社 1731 8655 109年9月28日 禾誌粉體塗裝社 1813 9065 110年3月23日 禾誌粉體塗裝社 1720 8600 110年7月20日 禾誌粉體塗裝社 1950 11700 110年9月29日 禾誌粉體塗裝社 1710 10260 108年1月18日 翔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50 105000 未付款 對帳單6 份、手寫明細7 份、付款簽收簿資料1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91至297 頁。翔榛公司人員曾敏瑜於110 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供稱:原本要以匯款方式給己○○,公司財務要求開立發票,但己○○一直提不出發票,因此也都沒付款給他等語,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339頁。 108年1月29日 翔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430 113160 108年12月11日 翔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650 19800 109年5月8日 翔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660 19920 109年6月5日 翔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665 19980 109年6月19日 翔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660 19920 109年6月24日 翔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662 19944 110年2月25日 德金成實業有限公司 14920 104440 未付款 對帳單1 份(潘一民註記:此張完全未付款),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346 頁。德金成公司負責人潘一民於110 年12月9 日警詢筆錄供稱:110年2 月以每公斤7 元計價,總處理廢用為新臺幣104 440元,沒付款給他等語,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344頁背面。 109年2月7日 代通有限公司 6112 42784 未付款 對帳單1 份(00000-0000=37784)、手寫明細1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8 頁。代通公司廠務楊格瑞於110 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供稱:從108 年迄今尚未支付李合憲任何費用等語,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2 頁背面。 82480 715553 245588 附表二:戊○○、倍誠公司部分(金額:新臺幣) 日 期 客戶名稱 重量(公斤) 金額 實收金額 備 註 108年10月29日 紘勝 3869 40000 400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查扣字第151號卷第22至31頁(以下簡稱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0月30日 詠先 6238 56142 56142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7頁 108年10月31日 大茗 3630 27225 2719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1日 億昇 5350 48150 4815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7頁 108年11月4日 明昌 5120 46080 4608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4日 浤福 4228 38052 38024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5日 環宏 3741 33669 33659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6日 鹿港電機 3981 31848 30000 匯30000元至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7日 健合 6830 54640 54640 健合林宗賢提供之請款單、過磅單、支票影本,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72、173頁 108年11月7日 德瑞昌 3310 29790 29760 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8日 寶源 2580 23220 23220 收現金,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7頁 108年11月8日 錦隆 3240 29160 2916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11日 建大 888 12432 12000 匯12000元至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11日 豐韋 2861 45126 45126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12日 豐韋 2634 108年11月12日 寶霖 3748 33732 33732 於108年11月12日匯入3萬元、109年1月16日延轉3732元至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13日 紘勝 3920 40000 400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14日 興南 1080 9720 972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7頁 108年11月14日 合一 1124 10116 101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15日 泰興 3932 29490 5848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26日 泰興 3866 28995 108年11月22日 鋒霖 3190 28710 2871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25日 鉦展 2480 22320 2232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7頁 108年11月25日 聯鏵 8103 72927 72927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29日 華邦 3614 55048 55048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7頁 108年12月2日 明昌 3210 28890 60300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55頁 108年12月5日 明昌 3490 31410 108年12月3日 詠先 10260 92340 9234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7頁 108年12月3日 照明志 1663 14967 14937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3日 廣翰 1875 16875 16865 以柯武郎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4日 美隆興 3790 34110 3411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9日 高頻 5475 45990 4599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10日 環宏 1604 14436 14426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11日 昌廣 1980 17820 1782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12日 金榮輝 1753 15777 15777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13日 正詠 8385 62888 62800 以蘇筱珊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16日 正詠 108年12月17日 正詠 108年12月16日 台北精機 2305 12720 1272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18日 鹿港電機 4157 33256 320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19日 詠先 4230 38070 38070 收現金,簽收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09頁 108年12月20日 維立 1205 10845 1081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23日 南台配電 25872 181104 181000 收現金,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8頁 108年12月25日 明昌 3615 32535 3253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26日 紘勝 4000 40000 未請款,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8頁 108年12月27日 華邦 3890 27230 89166 收現金,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28頁 109年1月3日 華邦 4934 34538 109年1月16日 華邦 3914 27398 108年12月31日 德瑞昌 3370 33570 3534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31日 上沺 1047 7329 7329 收現金,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8頁 109年1月2日 環宏 3008 27072 27062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2日 寶源 2286 20574 20574 收現金,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8頁 109年1月6日 泰興 4210 31965 31965 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1月7日 高頻 3190 25520 26776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7日 惠光 3580 32220 3200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1月9日 光盛 4120 37890 3789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9日 上渼 11252 84390 840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10日 竑城 8065 68500 6850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8頁 109年1月10日 明昌 3825 34425 6048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17日 明昌 2895 26055 109年1月13日 鹿港電機 4189 33512 32000 匯32000元至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14日 泰興 4142 31000 31000 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1月15日 清河 2584 25480 26744 109年4月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1月17日 健合 8910 71280 7128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22日 慶宇 7562 60496 60496 109年2月23日收款,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1月22日 修盟 1270 10081 1000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1月30日 方隆 2587 23283 2325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30日 宏毅 772 6948 694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31日 陽旻 2678 24102 24072 109年3月6日收款,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1月31日 詠先 8280 74520 74520 109年2月5日收現金,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2月3日 紘勝 3915 55000 55000 109年2月5日收款,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2月4日 紘勝 3250 109年2月5日 彙展 2206 19854 19824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6日 勝豐達 3070 23025 23000 109年2月6日收款,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2月10日 環宏 2726 24534 24524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11日 泉勇 2614 18298 18298 以吳榮志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13日 華成 4334 39006 39006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14日 薪鐘 3773 33957 33927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17日 明昌 3540 30444 30444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20日 有光 4542 36336 36336 以鑨利有限公司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21日 有光 109年2月21日 華邦 2396 16772 45710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36頁 109年2月27日 華邦 4134 28938 109年2月24日 大茗 3190 29325 2930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2月25日 泰興 3519 26393 5645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6日 泰興 4064 30480 109年2月26日 閔順行 2819 21143 21143 109年5月1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3月2日 壯杰 5115 38363 7837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10日 壯杰 5335 40013 109年3月2日 興南 3070 33770 35459 108年4月8日付款加計稅金1689元、開發票,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3月3日 閔順行 2854 21405 21405 109年5月1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3月4日 德瑞昌 3610 32490 3246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4日 詠先 3750 33750 3375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3月4日 嘉盟昌 1475 13275 13275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3月5日 閔順行 3604 27030 27030 109年5月1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3月5日 申如 1439 12232 12200 109年3月10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3月9日 環宏 2108 18972 18962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11日 高頻 2509 20072 21056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11日 翰陽 1995 14963 4035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12日 翰陽 3385 25388 109年3月13日 華邦 4568 31976 31976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35頁 109年3月16日 明昌 3970 33745 33745 收支票(到期日109年5月10日),支票存根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77頁背面 109年3月17日 萬蕙昇 3070 24000 23970 109年7月10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3月17日 照明志 2349 21141 21131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18日 翰陽 3035 22763 2276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19日 大同 4410 33075 76673 加計稅額後於109年4月17日開票予倍誠公司,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60頁 109年3月20日 大同 3790 28425 109年3月23日 大同 1540 11550 109年3月23日 華邦 3274 22918 83426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37至139頁 109年4月14日 華邦 4028 28196 109年5月19日 華邦 4616 32312 109年3月24日 鈺陞 2141 19269 19269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3月27日 鼎威 2007 15053 29364 加計稅額後以鋐昇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30日 鼎威 1723 12923 109年3月31日 紘勝 3873 38000 380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1日 寶源 2590 23310 2331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6日 鹿港電機 3463 25973 2597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7日 高頻 3708 29664 31127 加計稅額1483元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8日 詠先 7210 57680 57680 109年4月10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9日 弘億 2160 18360 19440 溢收1080元,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10日 環宏 2952 26568 26558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13日 寶霖 1093 17127 17000 匯17000元至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13日 億昇 3920 33250 33250 109年4月1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13日 良宇 2785 25065 25000 以賀群企業社曾名義匯25000元至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15日 華成 2185 19665 1966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16日 華成 343 3900 3900 109年6月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17日 明昌 4525 38463 3844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0日 友緣 2791 20929 20929 109年4月20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21日 友緣 2850 21375 21375 109年4月21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22日 豐韋 3449 31041 31041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3日 申如 3159 26852 26800 109年4月24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23日 鴻昇 964 8676 8676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4日 友緣 7219 54139 54139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23日 光盛 5882 52938 5293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4日 光盛 109年4月24日 合一 618 5562 55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7日 昌廣 1907 17163 1716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7日 盈昌 3908 31264 31264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8日 欽富 3484 24255 114630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14日 欽富 3145 23588 109年5月15日 欽富 2270 17025 109年5月18日 欽富 3275 24563 109年5月21日 欽富 2991 22433 109年4月29日 成政興 3687 33183 3132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30日 埕旭 3946 29595 29595 109年4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30日 詠先 2940 23520 23520 詠先吳建霖筆錄中表示現金支付 109年5月5日 環宏 3711 16700 38560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5日 環宏 2430 21870 109年5月7日 伍智 3898 33133 33118 109年6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5月7日 高頻 3347 26776 28095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8日 健合 8530 68240 111440 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28日 健合 5400 43200 109年5月8日 紘勝 3630 32000 320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11日 德岦鈞 3720 33480 33450 以德瑞昌公司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13日 慶宇 4088 32704 39584 109年6月1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5月15日 慶宇 860 6880 109年5月13日 詠展 6315 56835 56835 109年5月1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5月14日 嘉盟昌 1600 14160 1416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5月20日 泰興 3664 26747 26747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22日 竑城 5372 40290 40290 109年5月2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5月26日 燁鋼 11552 69312 69312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26日 鹿港電機 4243 27580 2758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28日 國麗 2790 16740 57420 109年6月18日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10日 國麗 3500 21000 109年6月18日 國麗 3280 19680 109年5月29日 稻丰 3887 23322 23322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29日 美隆興 1924 17316 17316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1日 鋒霖 1960 17640 175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2日 華邦 3472 24304 24304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40頁 109年6月3日 環宏 2334 21006 20996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4日 寶源 2920 26280 2628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5日 高頻 4379 35032 36764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8日 竑城 3084 23130 23130 109年8月1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8日 明昌 3740 31790 3177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9日 鉦展 2590 20720 2072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11日 上宜 6028 42196 4429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11日 惠光 3260 29340 2934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12日 鑫上源 3931 29483 2948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15日 億鎮金 3710 22260 2226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16日 翰陽 2689 20168 2016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17日 南台配電 4137 28959 28959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19日 華邦 4272 29904 29904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41頁 109年6月20日 友緣 3101 23258 23258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22日 博翊 2340 21060 2106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24日 宏炘 1288 9660 9660 109年6月24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29日 紘勝 3770 33930 33930 不詳日期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30日 明昌 3575 30388 3037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1日 鹿港電機 4084 26546 265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2日 盛豐/嵩山 256 2304 3804 加計運費1500元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6日 雙龍興 7317 43169 43169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6日 詠先 7690 61520 6152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7日 全貴 1994 13958 13930 109年9月18日收票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8日 雙龍興 8111 47855 47855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8日 環宏 2178 19602 19592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9日 大茗 3880 27160 2716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9日 金榮輝 2960 26640 2664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10日 雙龍興 2742 16177 16177 109年7月17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13日 德岦鈞 3660 32940 32910 以德瑞昌公司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14日 金亨泰 3250 24375 25594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15日 高頻 3533 28264 58263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29日 高頻 3406 27244 109年7月16日 申如 1991 16924 18594 109年7月2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17日 錡興 2500 15000 53505 109年10月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210頁 109年7月20日 錡興 2690 16140 109年7月21日 錡興 2790 16740 109年7月22日 錡興 940 5640 109年7月17日 華邦 13346 93422 93422 109年7月27日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42頁 109年7月23日 建大 335 3015 298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23日 陽旻 1581 13439 13439 109年7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23日 健合 7720 61760 6176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24日 超裕 4190 29330 2933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28日 明昌 3865 32853 3283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28日 昇達 1754 14909 15644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31日 億鎮金 3050 18300 183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4日 華成 2761 24849 24849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6日 寶源 2140 19260 19260 109年8月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8月6日 維立 2126 19134 19104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7日 明昌 3600 30600 3058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10日 紘勝 3850 35000 350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12日 錦隆 2460 22140 2214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13日 華邦 4126 28882 156896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43至145頁 109年8月25日 華邦 4338 30366 109年9月21日 華邦 13950 97650 109年8月14日 環宏 3639 16376 16366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17日 永進 779 7011 7011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8月17日 照明志 1718 15462 15432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17日 宏毅 774 6966 6966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18日 昌廣 1430 12870 12870 109年8月2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8月19日 竑城 2389 17918 17918 109年8月27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8月20日 壯杰 4685 34201 34201 以蔡麗玲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21日 鹿港電機 4045 26293 2629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24日 高頻 3596 28768 30186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26日 明昌 3955 33618 33602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28日 翰陽 2343 17573 1757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7日 詠先 8430 67440 67440 109年9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9月8日 環宏 3172 14274 14264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9日 嘉盟昌 1600 14160 14160 109年9月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9月11日 健合 7530 60240 60240 109年10月28日收票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9月14日 錡興 3580 21480 7276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21日 錡興 4320 25920 109年9月22日 錡興 4230 25380 109年9月15日 高頻 3224 25792 27062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16日 明昌 3565 30303 3028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17日 稻豐 1968 11808 1180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18日 慶宇 4269 34152 34152 109年10月1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9月23日 億昇 5250 44625 44625 109年9月2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9月24日 廣翰 1754 15786 15786 109年11月1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9月24日 迎盛 2694 24246 61317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25日 迎盛 2651 23859 109年9月28日 迎盛 1468 13212 109年9月29日 申如 3203 27226 27196 109年10月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9月29日 泰興 3624 25368 28584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30日 明昌 3660 31110 3109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5日 興南 1710 18810 19751 109年10月14日收款,加稅金941元,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10月6日 高頻 4074 32592 34202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7日 國峰 2023 15173 15173 以蔡孟燕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8日 良宇(豪銘) 4055 36495 36495 以賀群企業社曾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12日 華邦 4366 30562 30562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46頁 109年10月12日 詠先 4970 39760 39760 109年10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10月12日 寶霖 2720 24480 2448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10月13日 明昌 3345 28433 2841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14日 勝豐達 3675 25725 2570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10月15日 伍智 3224 27404 27389 109年11月2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10月15日 國麗 3320 19920 39600 109年11月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0月16日 國麗 3280 19680 109年10月16日 燁鋼 9640 57840 114504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19日 燁鋼 9444 56664 109年10月19日 大同 3800 28500 82215 109年12月1日收票款,加計稅額3915元,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0月19日 大同 3370 25275 109年10月20日 大同 3270 24525 109年10月20日 健合 8343 66744 66714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21日 億鎮金 3200 19200 192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22日 埕旭 4373 30611 305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23日 紘勝 3866 34794 350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26日 友緣 2759 20693 20693 109年10月2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0月27日 光盛 3353 30177 57924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28日 光盛 3083 27747 109年10月28日 華邦 3406 23842 23842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147頁 109年10月29日 錡興 4270 25620 136395 110年2月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211頁 109年10月30日 錡興 3210 19260 109年11月3日 錡興 3350 20100 109年11月6日 錡興 3835 23010 109年12月14日 錡興 4165 23430 109年12月16日 錡興 3905 24990 109年11月2日 明昌 3645 30983 3096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5日 高頻 4252 34016 63291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8日 高頻 743 5944 109年11月23日 高頻 2542 20336 109年11月9日 國麗 3030 18180 41100 109年11月27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1月27日 國麗 3820 22920 109年11月10日 鹿港電機 4185 25110 5139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29日 鹿港電機 4385 26310 109年11月11日 紘勝 3910 35000 350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2日 大茗 3590 23335 2300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1月13日 德岦鈞 3620 32580 3258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6日 明昌 3365 28603 2858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8日 華邦 7752 54264 149702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48頁 109年11月19日 華邦 6570 45990 109年11月20日 華邦 7064 49448 109年11月18日 嘉盟昌 1350 12150 11947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1月23日 昌廣 1860 16740 16740 不詳日期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1月24日 全貴 3670 25690 2569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25日 鉦展 2610 20880 2088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1月25日 合一 581 5229 5229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26日 鋒霖 1810 16290 160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30日 慶宇 3350 26800 26800 109年12月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2月1日 億鎮金 3580 21480 2148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1日 詠先 8780 70240 95200 109年12月10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2月4日 詠先 3120 24960 109年12月2日 若鐵 14790 96135 961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3日 金亨泰 3220 24150 25358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4日 一弘 1743 8715 868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7日 明昌 4140 35190 3517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8日 寶霖 2365 21285 2128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9日 金榮輝 2718 24462 24462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10日 高頻 3576 28608 3001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11日 大茗 2740 17810 17000 109年12月11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2月15日 祝豪 1774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2月17日 歆恩 3750 28125 5533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18日 歆恩 3630 27225 109年12月18日 健合 8340 66720 6672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1日 宏炘 1526 11445 11445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2月22日 達旺 11785 76603 7660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3日 華邦 3400 23800 23800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50頁 109年12月24日 申如 1794 15249 15249 109年12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3頁 109年12月24日 國峰 2098 15735 1573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4日 紘勝 1205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3頁 109年12月25日 和達 1209 8463 841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5日 寶源 2440 21960 21960 109年12月2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3頁 109年12月28日 明昌 4040 34340 3432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9日 永進 558 5020 5020 109年12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3頁 109年12月29日 維立 1797 16173 1614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30日 高頻 3294 26352 54874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 高頻 3241 25928 109年12月31日 紘勝 3970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3頁 110年1月4日 紘城 4000 30000 30000 110年1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1月5日 欽富 3355 25163 52842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6日 欽富 3355 25163 110年1月8日 惠光 3900 34159 34000 110年1月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1月11日 照明志 2347 21123 2109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2日 美隆興 2973 26757 26757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 明昌 4050 34425 3441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 詠先 8630 69040 69040 110年1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1月15日 健合 8480 67840 6784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5日 薪鐘 1828 16452 16437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 嘉盟昌 1730 15310 15310 110年1月1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1月21日 億昇 5360 45560 4556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1月26日 上宜 4551 31857 33440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26日 伍智 2516 21386 2138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26日 錦隆 2220 19980 1998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27日 盛豐 241 2169 2169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27日 億鎮金 4520 27120 2712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28日 明昌 3590 30515 305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1日 稻丰 3590 21540 2154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2日 豐韋信旭 4152 37368 50769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3日 豐韋信旭 1489 13401 110年2月3日 德岦鈞 3380 30420 3039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4日 永進 274 2466 2466 110年2月4日 翰陽 3250 24375 5055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4日 翰陽 3490 26175 110年2月5日 高頻 3915 31320 32866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8日 寶源 1970 17730 1773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2月8日 建大 364 3276 3246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17日 宏昱 1703 15327 15327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19日 陽旻 1703 14476 14446 110年2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2月22日 易霖 1990 14925 1492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23日 申如 2497 21225 24225 110年1月19日收款,加管子3000元,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2月24日 紘勝 3950 35000 35000 不詳日期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2月25日 壯杰 4830 33810 3381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2日 明昌 4190 35615 6598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10日 明昌 3575 30388 110年3月3日 昌廣 1990 17910 17910 110年3月1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3月4日 高頻 3562 28496 51035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19日 高頻 2516 20128 110年3月4日 詠先 7640 61120 61120 110年3月17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3月8日 一弘 4281 29967 29967 以張珮菁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9日 上渼 1960 14700 147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12日 光盛 3619 32571 32571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12日 竑城 3724 26068 26068 110年5月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3月15日 鋒霖 1760 15840 158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16日 尚泓浩 1450 11600 10944 110年3月1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3月17日 上仕 4195 66360 6636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18日 上仕 4100 110年3月22日 大茗 4070 26455 26000 110年3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3月23日 廣翰 2195 19755 19755 110年6月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3月23日 良宇 2819 25371 25340 以賀群企業社曾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24日 合一 671 6039 60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25日 紘勝 3956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3月26日 金亨泰 4210 31575 33154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31日 明昌 3450 29325 2931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1日 大同 4420 33150 134663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8日 大同 4460 33450 110年4月8日 大同 4500 33750 110年4月12日 大同 3720 27900 110年4月6日 鴻昇 1610 12880 12880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7日 華成 1874 16866 16866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9日 億鎮金 4360 26160 2616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 寶源 2260 20340 20340 寶源蔡振源於警詢筆錄中表示為現金交易,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42頁 110年4月13日 高頻 3858 30864 59947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8日 高頻 3281 26248 110年4月16日 嘉盟昌 2225 19691 19691 110年4月1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4月16日 盈昌 3537 28296 28326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19日 光盛 2930 26370 2637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0日 明昌 3620 30770 3075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1日 詠先 7770 62160 62160 110年4月2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4月21日 稻丰 2935 17610 1761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1日 伍智 1919 16312 16282 110年5月2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4月22日 南台 8050 53935 53935 110年4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4月22日 健合 8437 67496 67496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3日 德岦鈞 3270 29430 294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6日 成政興 3640 32760 3274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7日 鼎珈 5723 45784 45784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9日 鹿港電機 4530 27180 2718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30日 健合 8186 65488 6548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5月4日 清河 3010 33110 34766 110年3月22日收款,加計稅款1656元,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5月5日 金榮輝 4037 36333 3633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5月6日 明昌 4075 34638 3462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5月7日 紘勝 3840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5月10日 慶宇 4257 34056 34056 110年5月2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5月13日 翰陽 3806 28545 4092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5月13日 翰陽 1650 12375 110年5月14日 竑城 2590 18130 18130 110年8月1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5月17日 全貴 3500 24500 245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5月18日 高頻 3193 25544 26801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5月21日 彙展 2370 21330 213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5月26日 詠先 7700 61600 61600 110年5月2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5月31日 鉦展 4050 32400 32400 110年5月31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6月1日 高頻 3473 27784 29153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6月2日 明昌 4035 34298 5893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6月16日 明昌 2900 24650 110年6月3日 鹿港電機 4322 25932 4090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11日 鹿港電機 2510 15060 110年6月4日 有光 3202 25616 52528 110年8月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36頁 110年6月4日 有光 3364 26912 110年6月8日 健合 8616 68928 6892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6月8日 嘉盟昌 1600 14150 14150 110年6月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6月8日 寶源 2610 23490 23490 110年6月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6月10日 億鎮興 4115 24690 2469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6月11日 伍智 1569 13337 29721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25日 伍智 1931 16414 110年6月11日 紘勝 3268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6月15日 億昇 5360 45560 45560 110年6月1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6月17日 昌廣 1907 17163 17163 110年6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6月21日 宏炘 1674 12555 12555 110年6月21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6月28日 照明志 3658 32922 32912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6月29日 國麗 3250 19500 19500 110年6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6月30日 高頻 2758 22064 81498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8日 高頻 3720 29760 110年7月29日 高頻 3227 25812 110年7月2日 明昌 4365 37103 3708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2日 健合 8588 68704 68704 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6日 億鎮金 4490 26940 7698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6日 億鎮金 4320 25920 110年9月23日 億鎮金 4020 24120 110年7月7日 詠先 8700 69600 69600 110年7月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7月7日 子易 11305 90440 9044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12日 易霖 1580 11850 1185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13日 大茗 4110 26715 26000 110年7月1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7月14日 德岦鈞 3420 30780 3075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15日 明昌 4300 36550 3653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19日 美隆興 2650 23850 2385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20日 慶宇 3430 27440 27440 110年7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7月22日 錦隆 2284 20556 20556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27日 紘勝 3844 35000 35000 110年8月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7月28日 明昌 4085 34723 請款單註記廠商漏請,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69頁 110年7月29日 合一 585 5265 5265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30日 金亨泰 3377 25328 26594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2日 寶源 1950 17550 17550 110年8月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8月3日 大進 2880 23040 23010 以蔡育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3日 良宇 2798 25182 25150 以賀群企業社曾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4日 鹿港電機 4307 25842 25842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5日 華成 5808 52272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8月5日 紘城 4572 32004 32004 110年8月1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8月9日 高頻 3850 30800 60939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24日 高頻 3407 27256 110年8月10日 明昌 3170 26945 2693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12日 慶宇 3170 25360 25360 110年8月20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8月13日 惠光 3060 26800 26800 110年8月1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8月16日 盛豐 260 2340 2340 以嵩山電機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16日 竑城 1784 12488 12488 110年10月2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8月17日 嘉盟昌 1600 14400 14160 加計稅額後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17日 翰陽 4260 31950 3195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18日 永進 449 4041 4000 110年8月1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8月18日 詠先 7830 62640 62640 110年9月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8月19日 建大 440 3960 396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20日 明昌 4395 37358 3734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25日 光盛 4843 43587 43587 110年9月9日收款,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8月26日 大進 2805 22440 22410 以蔡育勳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27日 維立 2207 19863 19833 以羅名義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9月2日 正詠 3212 24090 42240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9月13日 正詠 2420 18150 110年9月3日 明昌 3715 31578 31563 110年11月10日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明昌公司之匯款明細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73頁 110年9月6日 高頻 3084 21588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7日 鈺陞 2452 26972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8日 昌廣 1555 13995 13995 110年9月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9日 港達 2533 20264 20264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9月10日 雙龍興 9468 66276 66276 110年9月1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11日 聯易 587 5283 5253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9月14日 億昇 2510 21335 21335 110年9月14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16日 詠先 8340 66720 66720 110年10月1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17日 大茗 4620 30030 30000 110年9月17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17日 嘉盟昌 1590 14071 14071 110年9月17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22日 友緣 2482 18611 18611 110年9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24日 高頻 3193 22351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27日 慶宇 2650 21200 21200 110年10月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28日 明昌 3615 30728 65451 110年11月10日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明昌公司之匯款明細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73頁,明昌公司匯款似包含10月18日、11月10日之款項 110年9月29日 彙展 2069 18621 18621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0月4日 德岦鈞 3890 35010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5日 鹿港電機 3974 23844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7日 明昌 3070 26095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7日 健合 8882 62174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7日 健合 9128 73024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12日 高頻 2722 19054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13日 寶源 2520 22680 22680 110年10月1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13日 伍智 1890 16065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15日 弘億 4280 36380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18日 明昌 3145 26733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19日 緯宏 662 5958 5958 匯入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0日 億鎮金 3780 22680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22日 大茗 3890 25285 25000 110年10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25日 金榮輝 3875 34875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25日 竑城 2555 17885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28日 高頻 2956 20692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1月10日 明昌 2545 21633 未請款,見偵字第5214卷二第51頁 110年11月11日 申如 2703 22976 未請款,卷內查無出處 110年11月11日 宏炘 1745 13087 未請款,卷內查無出處 110年11月12日 高頻 4291 30037 未請款,見偵字第5214卷二第26頁 合 計 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附表三:被告乙○○部分(金額:新臺幣) 日 期 客 戶 數量(公斤) 金額 實收金額 備 註 109年7月10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3950 47900 47900 由邱煙明清運,日期、數量均依109 年7 月薪群貨運請款明細1 份所載,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47 頁。另乙○○於111 年3 月9 日警詢筆錄供稱:我收取每公斤新臺幣2 元的拆裝費,戊○○會匯給我等語,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78頁。左列金額即以乙○○所供述每公斤2 元計算之,以下皆同。 109年7月16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6020 52040 52040 109年7月29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6570 53140 53140 109年7月30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9510 59020 59020 109年8月5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4340 48680 48680 由邱煙明清運,日期、數量均依109年8月薪群貨運請款明細1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46 頁。 109年8月18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7240 54480 54480 109年8月21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9440 58880 58880 109年10月7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30090 60180 60180 由邱煙明清運,日期、數量均依109年10月薪群貨運請款明細1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44 頁。 109年10月16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7680 55360 55360 109年10月23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8240 56480 56480 109年11月13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8490 56980 56980 由邱煙明清運,日期、數量均依109 年11月信翊企業社請款明細1 份所載,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43 頁。 110年7月20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3400 46800 46800 由邱煙明清運,日期、數量均依110年7 月信翊企業社請款明細1 份所載,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41 頁。 110年8月6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8520 57040 57040 由邱煙明清運,日期、數量均依110年8 月信翊企業社請款明細1 份所載,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40 頁。 110年8月26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7670 55340 55340 110年7月30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4280 48560 48560 由邱煙明清運,日期、數量均依110年9 月信翊企業社請款明細1 份所載,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39 頁。 110年9月3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5670 51340 51340 110年9月15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5130 50260 50260 合 計 456240 912480 附表四:己○○匯款予戊○○部分(金額:新臺幣) 日 期 客戶名稱 重量(公斤) 金額 實收金額 備 註 109年1月16日 己○○ 200000 97185 97185 匯入前開丙○○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7日 92200 92200 109年2月11日 85530 85530 109年2月20日 151095 151095 109年3月4日 86970 86970 109年3月10日 93100 93100 109年3月20日 91650 91650 109年4月30日 88225 88225 合 計 200000 785955 附表五:扣案物品 編號 名 稱 備 註 1 富虢公司回收粉對帳單及送貨單1 批、富虢公司對友田公司回收粉銷貨磅單1 張、富虢公司回收粉進貨匯款紀錄2 張、富虢公司回收粉出貨匯款紀錄1 張、聚酯樹脂粉體塗料出口報單、發票及買賣協議書1 批 2 倍誠公司統一發票副聯1 批、倍誠公司地磅單1 批、庚○○請款單1 批、隨身碟(內存倍誠公司會計資料)1 個、倍誠公司進貨資料1 批 3 庚○○手寫筆記3 張、豐笙公司相關資料1 批 4 過磅單2 張、送貨單3 張、油漆銷貨單1 件、買賣協議書影本3 張、外銷大陸單據5 張、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 本、友田公司暨綠田公司107 年度至109 年度發票、營業稅表及傳票等移交資料4 批 5 丙○○所有之三星廠牌Note20型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 張) 6 庚○○所有之三星廠牌GALAXY A42型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 張) 庚○○部分尚未審結, 暫時不予宣告沒收 7 庚○○之堆高機1 臺 由庚○○代保管。庚○○部分尚未審結,暫時不予宣告沒收 8 乙○○所有之三星廠牌GALAXY型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含SIM卡1 張) 9 乙○○所有之三星廠牌GALAXY A32型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 張) 10 乙○○所有之堆高機1 臺 由乙○○代保管 11 乙○○所有之篩分機1 臺 由乙○○代保管 12 乙○○所有之壓片機1 臺 由乙○○代保管 13 乙○○所有之篩粉機1 臺 由乙○○代保管 14 荃迎有限公司之堆高機1 臺 已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