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宥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翔 選任辯護人 陳由銓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12、14、16、19、21至23、25至28、31所 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11、13、15、17、18、20、24、29、30、附表二編號2、4、5、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愷他命(Ket 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等,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3項所規範之第 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混合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晚間10、11時許,以其所持用之IPHONE X手機1支(搭配0000000000門號SIM卡),聯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壽」之男子(下稱「小壽」),相約見面交易毒品,且於111年4月16日凌晨0時30分許,前往桃 園市○鎮區○○路00號3樓處,以新臺幣20萬元,向「小壽」購 買含有上揭毒品成分之如附表一所示物品而持有之,並藏放於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擬伺機出售予不特定人賺取價差牟利;嗣尚未著手於銷售行為前,於111年4月16日晚間11時59分許,因駕駛上揭車輛交通違規紅燈右轉,為警於新竹市延平路一段與廣州街口攔檢盤查,甲○○在偵查機關發覺其上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犯行前,主 動交付毒品咖啡包一袋,並同意警方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57.272公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673公克),而自首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部分,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並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復本院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均應認於本案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羈押、移 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卷第8至14頁反面、159至161、163頁正反面、聲羈卷第7至11頁、偵聲卷第25至27頁、本院訴卷第27至29、91、295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可佐,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鑑定結果及鑑定書文號詳如附表一鑑定結果欄及鑑定書所在卷頁欄所載。此外,尚有警員鄭亦婷111年4月17日偵查報告(偵字卷第6頁正反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字卷第22 頁)、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偵字卷第23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4月17日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偵字卷第24至32頁)、扣案物品及查獲現場照片共1份(偵字卷第35至80頁)、新竹市警察局查獲 毒品證物管制簿(偵字卷第153至157頁)等件附卷可參,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按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其主觀上雖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亦有購入毒品之行為,但其既未對外銷售,亦無向外行銷之著手販賣行為,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裁定參照)。又所謂「意圖」,乃犯罪構成之主觀違 法要素,亦屬犯罪成立之要件,而行為人是否具有販賣之意圖,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明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查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數量非微,顯已超過一般個人正常之施用量,且同時扣得玻璃球頭49個、夾鏈袋1200包,此數量應非被告個人施用所需,又被告於警詢中、偵查、本院移審時均一致供稱欲等待毒品漲價後出售賺取價差等語(偵卷第9、100頁、 本院卷第28頁),自堪認被告係基於販賣以營利之意圖而持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7月 15日修正施行,該條例增定第9條第3項規定:「犯前5條之 罪(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而混合2種以上之 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條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2種以上之毒品 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考其立法目的,係因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有混合2種 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當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查本案被告所持有伺機販賣之毒品,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咖啡包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 係同一包裝內摻雜調合有二種以上之毒品,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起訴書雖未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然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補充更正法條如上後,被告亦表示承認犯罪(本院卷第91頁),而無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持 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罪論斷。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其法定刑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後,其法定刑與同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仍以後者較重,是就被告所犯,應從一重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㈢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簡字 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二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18號裁定合 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甫於109年4月6日縮短刑 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業據檢察官於審理時主張並說明,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有無累犯之事實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均表示沒有意見( 本院卷第295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是被告於前揭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當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本院衡以被告前曾 因持有毒品、販賣毒品未遂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卻仍未戒慎其行,反於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相同性質之犯行,足認前案有期徒刑執行之成效未彰,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具有相當之惡性,需再延長其受矯正教化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乃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之解釋意旨為個案裁量後,認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2.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本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犯行,已於偵查及審判中坦承不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3.又被告於111年4月16日晚間11時59分許,因駕駛自用小客車交通違規紅燈右轉,為警於新竹市延平路一段與廣州街口攔查,過程中警員目視被告車內駕駛座下方有一袋裝物及副駕駛座下方有一大帆布袋裝滿物品,被告主動交付駕駛座下方之毒品咖啡袋一袋,承認係毒品咖啡包,並同意搜索、查看內容物等情,有警員鄭亦婷111年4月17日偵查報告、111年11月3日職務報告附卷可參(偵卷第6頁正反面、本院卷第109頁);另被告於111年4月17日警詢時即供稱:我想說等這些毒品之後漲價的話,我再找買家把這些毒品一次賣掉等語(偵卷第9頁)。觀諸本案相關卷證資料, 未發現在被告供述製作上開筆錄前,偵查機關已掌握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相關事證,顯見確係因被告上開供述,而察知本件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堪認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是就犯罪事實所涉犯行,認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4.至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利益主張有供出毒品來源為「小壽」,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之適用等語 。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經查,被告所述毒品之來源為「小壽」,經警調閱現場、周邊監視器影像,均查無「小壽」使用之車輛,另調閱被告使用手機之雙向通聯、網路歷程及手機還原方式,亦查無「小壽」年籍資料、聯絡方式等相關資料等情,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11月7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10026095號函附卷可參(本院 卷第103頁),是被告就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適用之餘地。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意圖販賣而持有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極可能對於國人身心健康造成危害,更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對於我國社會安寧秩序影響至鉅,被告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為白牌計程車司機、經濟狀況普通、與祖父母、父親、弟弟、叔叔同住、未婚無子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95頁),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12、14、16、19、21至23、25至28、31 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附表一各該編號鑑定書所在卷頁欄所示之鑑定書或分析報告附卷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11、13、15、17、18、20、24、29、30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含有各該編號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有附表一各該編號鑑定書所在卷頁欄所示之分析報告附卷可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自屬於違禁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 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之;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5、7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本院訴卷第287至289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至於附表二編號1、3、6、8所示扣案物,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與本案犯行無涉(本院訴卷第287至289頁),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與本案犯行具有關聯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沛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外觀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所在卷頁 1 咖啡包(NBA) 400包 總毛重2458公克,驗餘總毛重2457.665公克,400包取1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19頁) 2 咖啡包(寶礦力) 45包 總毛重266公克,驗餘總毛重265.711公克,45包取1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20頁) 3 咖啡包(禮貌的笑) 200包 總毛重1460公克,驗餘總毛重1459.693公克,200包取1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22頁) 4 咖啡包(玩很大) 200包 總毛重1100公克,驗餘總毛重1099.659公克,200包取1鑑定,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24頁) 5 咖啡包(馬力歐) 82包 總毛重300公克,驗餘總毛重299.683公克,82包取1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23頁) 6 咖啡包(666) 470包 總毛重2681公克,驗餘總毛重2680.536公克,470包取1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25頁) 7 咖啡包(BB) 45包 總毛重172公克,驗餘總毛重171.628公克,45包取1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26頁) 8 咖啡包(天使) 14包 總毛重100公克,驗餘總毛重99.717公克,14包取1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21頁) 9 白色晶體 18包 總毛重318.81公克,18包取1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驗前純質淨重推估約235.8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6月10日刑鑑字第1110042241號鑑定書(偵卷第170頁) 10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2.94公克,驗餘總毛重2.90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質淨重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27頁) 11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0.82公克,驗餘總毛重0.77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質淨重0.45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28頁) 12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0.47公克,驗餘總毛重0.4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質淨重0.20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29頁) 13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0.37公克,驗餘總毛重0.33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質淨重0.190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30頁) 14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0.77公克,驗餘總毛重0.7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質淨重0.35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31頁) 15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0.82公克,驗餘總毛重0.78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質淨重0.40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32頁) 16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0.29公克,驗餘總毛重0.2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09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33頁) 17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0.59公克,驗餘總毛重0.55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質淨重0.31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34頁) 18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1.13公克,驗餘總毛重1.08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質淨重0.586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35頁) 19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1.14公克,驗餘總毛重1.10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564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36頁) 20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1.11公克,驗餘總毛重1.06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質淨重0.626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37頁) 21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1.17公克,驗餘總毛重1.11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質淨重0.70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38頁) 22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0.45公克,驗餘總毛重0.39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質淨重0.18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40頁) 23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0.80公克,驗餘總毛重0.7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質淨重0.37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41頁) 24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1.08公克,驗餘總毛重1.03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質淨重0.6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42頁) 25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1.16公克,驗餘總毛重1.1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質淨重0.713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44頁) 26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0.46公克,驗餘總毛重0.41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質淨重0.18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45頁) 27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0.48公克,驗餘總毛重0.43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質淨重0.184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46頁) 28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0.85公克,驗餘總毛重0.81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質淨重0.38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47頁) 29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0.6公克,驗餘總毛重0.55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質淨重0.326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49頁) 30 白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0.36公克,驗餘總毛重0.32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純質淨重0.16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50頁) 31 米色透明結晶體 1包 總毛重34.05公克,驗餘總毛重33.98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純質淨重17.809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卷第152頁) 附表二: 編號 物品 數量 1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2 玻璃球頭 49個 3 外包裝紙盒 1個 4 夾鏈袋 1200包 5 IPHONE X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6 IPHONE 13 PRO MAX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7 中華電信SIM卡(0000000000) 1張 8 中華電信SIM卡(0000000000) 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