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HA VAN KHAI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A VAN KHAI(中文姓名:何文凱) 在中華民國境內送達地址:新竹縣○○鄉○○○街00號3樓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范雅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136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07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 (何文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又 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 實 一、甲 ○ ○○ (中文姓名:何文凱,下稱何文凱)原係址設 新竹縣○○鄉○○村○○路0號1樓之「歐利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歐利得公司)僱用之外籍移工,知悉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Ketamine)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3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分別起意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12日,在其前位於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202號房宿舍路旁 ,持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手機利用通訊軟體Zalo作為聯絡工 具,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通訊軟體Zalo暱稱「Bin Kha」之越南籍成年人,以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價格購 入附表二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以每包200元價格購入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成份之咖啡包(包裝標示快菌),擬伺機販售圖利而持有之。 ㈡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竟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之方式聯絡後,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 表一編號1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暱稱「Sai Lam」之越南籍成年人,並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以牟取不法利益。 ㈢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先於111年6月18日,在其前位於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202號房宿舍路旁,以 通訊軟體Zalo向暱稱「Be Troc」之NGUYEN VAN XUAN(中文姓名:阮文春,下稱阮文春)及HOANG ANH TRUNG(中文姓 名:黃英中,下稱黃英中),以2萬8,000元之價格購入甲基安非他命半兩重(約16公克)及1,000元之分裝袋、玻璃球 (阮文春、黃英中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10462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29號案 件審理中)後,在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暱稱「Sai Lam」之越南籍成年人、VO QUANG HOA(中文姓名:武光和,下稱武光和),並交付毒品,以牟取不法利益。 ㈣又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之方式聯絡後,約定在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數量、金額,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暱稱「Sai Lam」之越南籍成年人,然因武光和於另案遭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逮捕,並當場扣得其附表一編號3所購入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而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偵查隊偵辦,並持拘票於111年6月23日21時1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前,依法逮捕 何文凱致前開毒品買賣未能完成,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偵查隊後分案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部分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何文凱暨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61頁至第262頁),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本案所引用之各該證據方法,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另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此外,上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均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進行調查,並予以當事人辯論,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已受保障,因認上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而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準備、審理中均坦承不諱(9136號偵卷第6頁至第7頁、第8頁至第11頁、第90頁至第92頁、第101頁至第105頁、第113頁至第119頁、第120頁至第122頁、第140頁至第142頁、第144頁至第147頁、第149頁至第152頁、第173頁至第176頁、第187頁至第194頁;本院卷第30頁、第258頁、第383頁),核與證人 武光和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其與被告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1942號他卷第3頁至第5頁、第17頁至第24頁、第28頁至第30頁、第33頁至第34頁;9136號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證人即通譯陳如意於偵查中翻譯通訊軟體Zalo對話內容(9136號偵卷第178頁至第179頁)、證人黃英中、阮文春於本院另案調查、準備程序程序中證述其等與被告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本院卷第335頁至第353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新竹縣政府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清單、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實驗編號0000000)、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114號鑑驗書各1份、通訊軟體Zalo對話紀錄截圖數張、現場及扣案物相片數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數張(9136號偵卷第12頁至第16頁、第29頁至第32頁、第34頁、第41頁至第83頁、第123頁至第131頁、第136頁至第137頁、第153頁、第199頁至第200頁)在卷可稽, 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9包、編號2之毒品 咖啡包44包、編號3之甲基安非他命21包,經送具有鑑定毒 品成分能力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鑑定,鑑驗結果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備註欄」所示等情,有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載之鑑定書附卷可參,並據被告自承上開扣案之毒品係其欲出售但尚未賣出之毒品等語(本院卷第259頁、第375頁至第376頁),足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之毒品咖啡包44 包,係屬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扣得如附表二編號3之甲基安非他命2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等情,均甚明確。從而,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販賣毒品罪,固以行為人有營利之目的,惟所稱「營利」,非限於現實金錢之授受以賺取價差一端,倘行為人販入或賣出毒品,主觀上係出於為自己計算而獲取利益之意思,客觀上則採以偷斤減兩(如:自行刮取毒品而施用)、降低品質(如:自行摻入添加物,用以降低毒品純度)等方式為之者,縱其間未有價格上之差距,然行為人既藉此販賣行為以獲取利益,仍應謂與販賣之要件無悖。而販賣毒品係重大犯罪行為,斷無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又易增減分裝之份量,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依一般經驗法則,販賣毒品者倘非為圖牟利,豈有甘冒遭查獲之極大風險,而鋌而走險之理。況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自承其販賣毒品係為了賺錢等語(本院卷第32頁至第33頁),可見被告確有藉販賣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欲販賣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以從中取利之意圖及事實甚明。是被告主觀上具販賣上開毒品以營利之意圖,亦堪認無誤。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⒈核被告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 事實欄一、㈠部分犯行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等語。惟按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罪,其「販賣」之內 涵,依文義或解為出售物品,或解為購入物品再轉售,其概念具有多義性,宜從立法資料及法律規範之體系與目的,探究其內涵。稽諸司法院釋字第792號解釋意旨,已明指販賣 之核心意義係在出售,不論依文義、體系解釋及立法者原意,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從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稱之 「販賣」,其內涵著重在出售,應指銷售之行為,並非單指以營利為目的而購入毒品之情形,如此始符合立法本旨及法律規範之目的。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其主觀上雖認知係為銷售營利,客觀上並有購入毒品之行為,惟仍須對外銷售,始為販賣行為之具體實現。是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後,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既未對外銷售或行銷,難認其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之行為,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即非屬著手販賣之行為,應僅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 號裁定參照)。查本案被告於111年6月12日,在新竹縣○○鄉 ○○路0段000號202號房宿舍路旁,向通訊軟體Zalo暱稱「Bin Kha」之越南籍成年人,購入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後持有之,堪認被告意圖營利而購入上開毒品,然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自承上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係其欲販售予他人,準備出售之毒品等語(本院卷第33頁至第34頁),足證被告販入上開第三級毒品,在尋得買家洽談買毒事宜前,已於111年6月23日21時19分許即為警方查獲並扣得上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故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他命、毒品咖啡包已找到買家提供看貨、議價等買賣毒品之要約或意思合致,至被告雖在通訊軟體Zalo以暱稱「Do Ngon Phe Cuon」(中文翻譯為「好吃、興奮的」)為帳號,個人介紹則書寫中文翻譯「安非他命、K他命、咖啡包都可以找我」等越南語文字等情,有通訊軟 體Zalo截圖存卷可查(9136號卷第12頁),然被告上開書寫個人頁面文字之行為,若非使用通訊軟體Zalo並特意瀏覽其個人頁面,一般社群軟體使用者,無法直接獲悉上開被告通訊軟體Zalo帳號之自我介紹,可認被告上開通訊軟體Zalo個人頁面,並非對外發布張貼廣告、宣傳銷售資料,且依卷內事證亦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對外招攬、向不特定之他人宣傳其通訊軟體Zalo帳號,以聯繫交易第三級毒品,尚難認被告已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雖係基於販賣之意圖而購入上開第三級毒品,惟尚未達於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程度,則被告所為應僅該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非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未遂犯。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構成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容有誤會,惟因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且經本院審理程序時當庭告知被告所犯法條(本院卷第372頁),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實質辯論之 機會,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⒉核被告事實欄一、㈡、㈢暨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事實欄一、㈣暨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 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至被告販賣甲基安非 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4次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共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又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0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起訴書所載為同一事實,屬同一案件,自為本院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㈤刑之減輕事由: ⒈刑法第25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 被告就事實欄一、㈣暨附表一編號5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客觀上雖已著手於販賣行為之實行,惟經員警逮捕始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 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就本案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事實在卷,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是被告事實欄一、㈠、㈡、㈢暨附表一編號1至 4所為,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復就被告事實欄一、㈣暨附表一編號5所示犯行部分 ,並依法遞減之。 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輕事由: ⑴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客觀上足使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偵查,並因而破獲者。 ⑵查被告於111年6月23日21時1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 前遭員警依法逮捕後,業已於警詢及偵查中明確供出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於111年6月18日以通訊軟體Zalo向暱稱「Be Troc」之另案被告阮文春及黃英中購買等語(9136 號偵卷第91頁、第113頁至第119頁、第144頁至第147頁、第149頁至第152頁、第187頁至第194頁),並經員警調閱監視器畫面查悉另案被告黃英中於111年6月18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另案被告阮文春至新竹縣○○鄉○○路 0段000號前,販售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並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另案被告阮文春及黃英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情,有新竹地檢署111年12月7日竹檢介新111偵9136字第1119047462號函、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462號起訴書 各1份(本院卷第289頁、第291頁至第308頁)在卷可憑,足認已因被告之供述,查獲其毒品來源為另案被告阮文春及黃英中。 ⑶據此,被告於事實欄一、㈢、㈣暨附表一編號2至5所為,顯係 被告於111年6月18日向另案被告阮文春及黃英中購入甲基安非他命後,復轉售予他人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適 用。又本院審酌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情節及其指述來源所能防止杜絕毒品氾濫之程度等情狀,不宜免除其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且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分之2,並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之。 ⒋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再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再者,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資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 ⑴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暨附表一編號1所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雖助長毒品流通,戕害民眾健康,危害非輕,惟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對象及數量均非鉅,與大量販售毒品之「中盤」、「大盤」毒販,乃有顯著差異。然其此部分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法定本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之罪,縱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暨附表一編號1所為,經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仍有縱使處以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堪予憫恕之處。爰就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暨附表一編號1所為,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並依法 遞減之。 ⑵至被告之辯護人請求本院就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涉犯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罪部分;事實欄一、㈢、㈣暨附表一 編號2至5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部分,均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等語(本院卷第384頁至第385頁),縱然被告就事實欄一、㈠;事實欄一、㈢、㈣暨附表一編號2至5所為 各該犯行之毒品數量或犯罪所得均非甚鉅,惟依其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尚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況被告業已分別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等規定減輕其刑,業 如前述,再者,衡以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販賣毒品之行為,其動機係欲出售他人牟利,又被告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數量非微,造成危害國民身心健康之危險性非輕,依被告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認其上開犯行,顯無法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或憫恕,自應為其行為負責,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之處,被告事實欄一、㈠;事實欄一、㈢、㈣暨附表一編 號2至5所為犯行,自均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㈥爰審酌被告無視販賣毒品對於社會國家具有之潛在危害,竟藉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為己賺取不法利益,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咖啡包,殘害民眾身心健康,助長社會濫用毒品風氣,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善良秩序,惡性非輕,惟考量被告因一時貪念思慮不周而販毒牟利,且其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配合員警查緝毒品上游,實具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又被告事實欄一、㈣暨附表一編號5所為犯行,幸經警員即時查獲,未生販賣既遂之結果; 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在越南作田,來臺灣後在電子工廠上班,已婚在越南育有未成年子女1名,由母親 照顧其子女,入所前與配偶同住,家中經濟狀況貧困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386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 應執行之刑。 ㈦至被告之辯護人請求給予被告宣告緩刑乙節,被告既已經本院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而與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要 件尚屬有間,自無從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㈧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越南籍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影響我國社會安全秩序非微,本院認其不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仍容任其繼續在我國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沒收: ㈠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1包 ,為被告所有並為其販賣毒品所剩餘者等情,業經其供承在卷(本院卷第259頁),並經具有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定性檢驗結果均為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同經本院認定如前,自均屬違禁物,自應連同無析離實益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在被告事實欄一、㈣暨附表一編號5所示最末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主文項下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均可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愷他命9包、毒品咖啡包44包,經送驗結果如附表二編號1、2「備註欄」所示等情,有附表二編號1、2「證據出處欄 」所載之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憑,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就被告事實欄一、㈠所為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犯行下,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之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係被告持以向通訊軟體Zalo暱稱「Bin Kha」之越南籍成年人 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咖啡包聯繫;並供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用以與毒品買家聯繫交易事宜所用之物,經本院認定如前,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事實欄一、㈠所為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三級毒品犯行、事實欄一、㈡、㈢、㈣暨附表一編號1至5所 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下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至8所示之物,經被告自承係其用以秤量、分裝本案相關之 甲基安非他命,及作為贈品供施用者使用之玻璃球等語(本院卷第376頁至第378頁),上開物品自均應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事實欄一、㈡、㈢、㈣暨附表一 編號1至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下分別宣告沒收。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事實欄一、㈡、㈢暨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於警詢、偵查及本 院調查程序中均供稱:未收到證人武光和、「Sai Lam」給付之報酬等語(9136號偵卷第10頁、第91頁;本院卷第31頁至第32頁),雖證人武光和於警詢、偵查中證稱其以5,000 元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語(9136號偵卷第4頁、第29頁),然被告於本院調查程序中陳稱係以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和證人武光和抵債等語(本院卷第31頁),足徵其等間債權債務關係複雜,是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有獲得事實欄一、㈡、㈢暨附表一編號1至4所載之報酬,故依 罪疑唯輕、有利被告之原則,當無從就被告事實欄一、㈡、㈢ 暨附表一編號1至4所犯諭知犯罪所得之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經檢察官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曾柏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對象 交易時間 (民國) 交易地點 交易數量及金額(新臺幣) 聯絡方式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 備註 1 「Sai Lam」 111年6月16日19時30分許 新竹縣○○市○○里○○街00號之竹北火車站前 0.6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2千元 「Sai Lam」使用通訊軟體Zalo與何文凱聯絡後,並前往指定地點後,由何文凱交付毒品予「Sai Lam」。 何文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2 「Sai Lam」 111年6月19日17時50分許 新竹縣○○市○○里○○街00號之竹北火車站前 0.6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2千元 「Sai Lam」使用通訊軟體Zalo與何文凱聯絡後,並前往指定地點後,由何文凱交付毒品予「Sai Lam」。 何文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3 武光和 111年6月20日16時30分許 何文凱位於新竹縣○○鄉○○路000號3樓303室宿舍 3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共5千元 武光和直接到何文凱宿舍後,由何文凱交付毒品予武光和。 何文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4 「Sai Lam」 111年6月21日16時25分許 新竹縣○○市○○里○○街00號之竹北火車站前 0.6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2千元 「Sai Lam」使用通訊軟體Zalo與何文凱聯絡後,並前往指定地點後,由何文凱交付毒品予「Sai Lam」。 何文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5 「Sai Lam」 111年6月23日21時19分後某不詳時間 新竹縣○○市○○里○○街00號之竹北火車站前 0.99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2千元 「Sai Lam」使用通訊軟體Zalo與何文凱聯絡後,因何文凱於111年6月23日21時19分許遭警方查獲而未遂。 何文凱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備註 證據出處 1 愷他命9包 1、編號:DAB1795號 ⑴驗前總毛重2.0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785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1.163公克。 2、編號:DAB1796號 ⑴驗前總毛重1.2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040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707公克。 3、編號:DAB1797號 ⑴驗前總毛重0.4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300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10公克。 4、編號:DAB1798號 ⑴驗前總毛重0.4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339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10公克。 5、編號:DAB1799號 ⑴驗前總毛重0.5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362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51公克。 6、編號:DAB1800號 ⑴驗前總毛重0.4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284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02公克。 7、編號:DAB1801號 ⑴驗前總毛重0.4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323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25公克。 8、編號:DAB1802號 ⑴驗前總毛重0.4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314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21公克。 9、編號:DAB1803號 ⑴驗前總毛重0.4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348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3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委驗單位毒品編號:湖111034)1份(本院卷第82頁至第90頁)。 2 毒品咖啡包44包 1、編號:DAB1825號 ⑴驗前總毛重4.1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041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27公克。 2、編號:DAB1826號 ⑴驗前總毛重4.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56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94公克。 3、編號:DAB1827號 ⑴驗前總毛重4.0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27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93公克。 4、編號:DAB1828號 ⑴驗前總毛重5.2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007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量微無法計算。 5、編號:DAB1829號 ⑴驗前總毛重3.9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738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79公克。 6、編號:DAB1830號 ⑴驗前總毛重3.9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10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01公克。 7、編號:DAB1831號 ⑴驗前總毛重4.0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75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98公克。 8、編號:DAB1832號 ⑴驗前總毛重3.9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777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11公克。 9、編號:DAB1833號 ⑴驗前總毛重3.9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782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94公克。 10、編號:DAB1834號 ⑴驗前總毛重4.0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965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00公克。 11、編號:DAB1835號 ⑴驗前總毛重3.9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07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95公克。 12、編號:DAB1836號 ⑴驗前總毛重4.0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56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34公克。 13、編號:DAB1837號 ⑴驗前總毛重4.4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326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06公克。 14、編號:DAB1838號 ⑴驗前總毛重3.9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49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94公克。 15、編號:DAB1839號 ⑴驗前總毛重3.9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791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94公克。 16、編號:DAB1840號 ⑴驗前總毛重3.9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773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16公克。 17、編號:DAB1841號 ⑴驗前總毛重4.8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740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12公克。 18、編號:DAB1842號 ⑴驗前總毛重3.8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650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87公克。 19、編號:DAB1843號 ⑴驗前總毛重4.1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996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92公克。 20、編號:DAB1844號 ⑴驗前總毛重4.0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911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96公克。 21、編號:DAB1845號 ⑴驗前總毛重4.1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985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10公克。 22、編號:DAB1846號 ⑴驗前總毛重4.0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947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53公克。 23、編號:DAB1847號 ⑴驗前總毛重4.3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181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17公克。 24、編號:DAB1848號 ⑴驗前總毛重3.9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74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14公克。 25、編號:DAB1849號 ⑴驗前總毛重4.0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911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96公克。 26、編號:DAB1850號 ⑴驗前總毛重4.0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91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04公克。 27、編號:DAB1851號 ⑴驗前總毛重3.9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793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08公克。 28、編號:DAB1852號 ⑴驗前總毛重4.0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47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05公克。 29、編號:DAB1853號 ⑴驗前總毛重4.0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66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08公克。 30、編號:DAB1854號 ⑴驗前總毛重4.2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170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26公克。 31、編號:DAB1855號 ⑴驗前總毛重4.0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37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07公克。 32、編號:DAB1856號 ⑴驗前總毛重3.8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723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59公克。 33、編號:DAB1857號 ⑴驗前總毛重3.9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23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04公克。 34、編號:DAB1858號 ⑴驗前總毛重4.1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026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14公克。 35、編號:DAB1859號 ⑴驗前總毛重3.9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709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21公克。 36、編號:DAB1860號 ⑴驗前總毛重3.9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39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05公克。 37、編號:DAB1861號 ⑴驗前總毛重4.0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98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07公克。 38、編號:DAB1862號 ⑴驗前總毛重3.9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44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85公克。 39、編號:DAB1863號 ⑴驗前總毛重3.9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714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13公克。 40、編號:DAB1864號 ⑴驗前總毛重3.9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27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13公克。 41、編號:DAB1865號 ⑴驗前總毛重3.9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795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95公克。 42、編號:DAB1866號 ⑴驗前總毛重3.9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804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23公克。 43、編號:DAB1867號 ⑴驗前總毛重3.8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729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95公克。 44、編號:DAB1868號 ⑴驗前總毛重4.2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152公克。 ⑵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10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委驗單位毒品編號:000000-0)1份(本院卷第110頁至第153頁)。 3 甲基安非他命21包 1、編號:DAB1804號 ⑴驗前總毛重0.6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421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45公克。 2、編號:DAB1805號 ⑴驗前總毛重0.3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188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04公克。 3、編號:DAB1806號 ⑴驗前總毛重0.3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169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00公克。 4、編號:DAB1807號 ⑴驗前總毛重0.3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157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94公克。 5、編號:DAB1808號 ⑴驗前總毛重0.6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445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55公克。 6、編號:DAB1809號 ⑴驗前總毛重0.6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471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92公克。 7、編號:DAB1810號 ⑴驗前總毛重0.6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464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77公克。 8、編號:DAB1811號 ⑴驗前總毛重0.6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459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87公克。 9、編號:DAB1812號 ⑴驗前總毛重0.3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193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13公克。 10、編號:DAB1813號 ⑴驗前總毛重0.3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181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08公克。 11、編號:DAB1814號 ⑴驗前總毛重0.3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188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05公克。 12、編號:DAB1815號 ⑴驗前總毛重0.6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487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309公克。 13、編號:DAB1816號 ⑴驗前總毛重0.6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452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72公克。 14、編號:DAB1817號 ⑴驗前總毛重0.6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435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54公克。 15、編號:DAB1818號 ⑴驗前總毛重0.6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463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319公克。 16、編號:DAB1819號 ⑴驗前總毛重0.3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186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117公克。 17、編號:DAB1820號 ⑴驗前總毛重0.6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468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57公克。 18、編號:DAB1821號 ⑴驗前總毛重0.7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492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88公克。 19、編號:DAB1822號 ⑴驗前總毛重0.7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487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96公克。 20、編號:DAB1823號 ⑴驗前總毛重0.3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157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089公克。 21、編號:DAB1824號 ⑴驗前總毛重0.6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460公克。 ⑵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⑶定量檢驗純質淨重約0.28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委驗單位毒品編號:000000-0)1份(本院卷第168頁至第188頁)。 4 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 何文凱所有,就其涉犯事實欄一、㈠、㈡、㈢、㈣暨附表一編號1至5犯行下宣告沒收。 新竹縣政府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9136號偵卷第29頁至第32頁)。 5 磅秤1台 何文凱所有,就其涉犯事實欄一、㈡、㈢、㈣暨附表一編號1至5犯行下宣告沒收。 6 藥鏟2支 7 玻璃球6顆 8 分裝袋2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