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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668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麗芬黃沛文李建慶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具保人
宋姵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姵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宋姵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偵查中經檢察官命以新臺幣3,000元交保,並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1年11月23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文紀錄(章)可稽。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依其陳報之住所合法傳喚、囑託拘提後,均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112年1月6日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及庭期報到單、囑託拘提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可查。另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68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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