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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9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黃沛文蔡玉琪李建慶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周宗賢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宗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即具保人周宗賢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85號),於民國109年6月18日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2000元交保,並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0年12月21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文紀錄(章)可稽。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依其陳報之住所合法傳喚、囑託拘提後,均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111年5月27日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及庭期報到單、囑託拘提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可查。另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2000元及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