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復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亮箴、朱振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57號原 告 復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亮箴 原 告 朱振豐 陳原富 被 告 劉昌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昌哲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