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汪亦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85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琪 余亭餘 被 告 何雅慧即珍慧玟禹祐商行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2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