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和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明光、范振均、張玉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07號 原 告 和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原 告 范振均 被 告 張玉霜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7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