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許順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4號 原 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訴訟代理人 盧奕中 張瑋 被 告 饒卿巧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