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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5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馮俊郎王榮賓王子謙

原告
施清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被告
彭美菁
被告
桃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彭武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46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彭美菁、彭武城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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