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周麗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 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真 訴訟代理人 單鴻均律師 蕭維德律師 被 告 徐永鴻 陳贊欽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易緝字第10號、第11號竊盜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