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燈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燈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燈煌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載稱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述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