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源麒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源麒明知蝦皮拍賣網站上刊登之「ME-O咪歐啾咪棒」4種口味商品圖片(下稱本案圖片)係告訴人槃升有限公司(下稱槃升公司)外聘製圖人員王紫煖製作,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展示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街00號之居處,先經由網路搜尋下載本案圖片,再以手機稍作修改後,並上傳至自己所經營之蝦皮拍賣帳號「yac_shop」網路賣場,以作為行銷其所販售商品之用,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起訴書所犯法條誤載「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罪名部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