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杜天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杜天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法律適用:
(一)被告杜天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強制戒治(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84號),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檢察官起訴合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量刑審酌: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政策,歷經強制戒治後,仍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無戒除惡習之決心,惟念及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記載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暨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6號
被 告 杜天吉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天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於111年11月4日停止處分執行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
悔改及戒除毒品,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11月13日晚上8
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內,以玻璃球
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1年11月14日上午9時50分許,至本署觀護人室接受定
期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杜天吉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
00000號)、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尿液檢體編號:0
00000000號)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1
年11月25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
0000000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