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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184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王怡蓁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氏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0年度毒偵字第3285號、111年度聲觀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16日23時5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於偵查中僅坦承於110年9月16日為警採尿前一周,於太平朋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云云。惟查:

㈠按人體代謝原理,施用毒品後經尿液排出之時間,依施用量之多寡、施用者之年齡、性別及代謝功能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而言,施用者在施用毒品後48小時內所排泄之尿液,均有可能被檢出毒品經人體代謝後之物質,且若經常或大量施用,則毒品經代謝後之物質由尿液排出時間約可延長至96小時。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惟由於目前國內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之檢驗僅為鑑定是否呈陽性反應,尚未定其含量,且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然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此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81年2月8日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示甚明。

㈡被告於110年9月16日23時50分許為警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經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再以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數值分別高達1310ng/ml、9150ng/ml等情,有勘查採證(驗)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67頁、第69頁;核交卷第5頁),前揭單位已以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法確認檢驗,應足以排除偽陽性之可能,是依上開說明,被告應係於110年9月16日23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公權力拘束期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前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要無足採。

㈢又本案經被告及其配偶同意搜索,於被告之住處扣得吸食器1組、吸食玻璃管4支及提撥管1支,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2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55頁、第57頁、第63頁),上開扣案物經送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491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見核交卷第17-19頁);而該等扣案物係屬被告所有乙事,業據證人即被告之配偶江文炳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見毒偵卷第47頁),益徵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洵堪認定。

四、被告前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01年4月18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8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