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榮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榮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9年9月14日5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里○○路000○00號住處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加熱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9月14日8時28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9129公克、1.8379公克)、吸食器1組等物,復於同日11時30分許,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於110年11月16日12時許,在上址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加熱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1月16日19時2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北區漢口路4段與山西路口攔查,被告主動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4887公克)、吸食器1組等物,並於同日20時10分許,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㈢於111年3月14、15日某時許,在上址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加熱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11年3月19日執行網路巡邏查知被告以通訊軟體WECHAT與某網友聊天提及其持有及施用毒品之訊息,警方相約見面,於同日12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2樓處,經被告同意交付玻璃球吸食器1支,並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㈣被告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84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9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5、609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犯罪事實㈠(即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9號)為警查扣之晶體2包(驗餘淨重0.9129公克、1.8379公克)及犯罪事實㈡(即111年度毒偵字第175號)為警查扣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1.4887公克),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另犯罪事實㈢(即111年度毒偵字第609號)為警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驗後認其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與毒品不可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9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175、609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9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287號鑑驗書、110年1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435號鑑驗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稽,足認確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俱為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附著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9129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1.8379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1.4887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4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