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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涂裕洪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哲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零點肆壹肆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郭哲熒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5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2年3月3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又被告本案於111年6月22日為警查獲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認係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為前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效力所及,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4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414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7月20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2705D004)1份在卷足憑,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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