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9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麗文

聲請人
姜政焜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2年度執字第228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聲明異議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為對被告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為之,始屬合法。此管轄權規定為聲明異議合法與否之程序要件,自應先於實體要件而為審查。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姜政焜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587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而非本院,是本院對於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受刑人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另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備註欄亦已載明「入監服刑案件,如欲就近於住居地監獄服刑,得提出住居轄外證明文件,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囑託執行」,是聲明異議人如欲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應逕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而非向法院聲明異議,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95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