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沛文翁禎翊林秋宜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木揚

許定良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偵字第7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鍾木揚(為利精簡,案內相關人於初次提及後將適度省略稱謂;下稱鍾木揚)於民國111年4月7日11時22分許(以監視錄影畫面時間為準)在新竹市香山火車站第2月台施工時,請旅客被告即告訴人許定良(下稱許定良)離開施工場所。因許定良認為鍾木揚之態度不佳而基於侮辱之犯意,公然對鍾木揚辱稱:「幹你娘」,足以毀損鍾木揚之名譽。鍾木揚因遭許定良辱罵,遂以工程帽毆打許定良之頭部,旋即由鍾木揚之同事拉開。於同日11時24分許,香山火車站副站長劉發鈞前來該車站第2月台瞭解發生何事時,鍾木揚因看見許定良突然將手上之便當盒丟向劉發鈞,又接續上開傷害犯意,持工程帽毆打許定良,並於毆打過程中,基於侮辱之犯意,公然對許定良辱罵:「幹你娘」,足以毀損許定良之名譽。鍾木揚接續傷害許定良2次,造成許定良受有頭部挫傷、左膝挫傷、右膝部挫傷、右側第2及第3腳趾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鍾木揚、許定良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又被告鍾木揚所為,另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鍾木揚因傷害、公然侮辱罪及被告許定良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另被告鍾木揚所為係涉犯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分別依同法第314條、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即告訴人)鍾木揚、許定良2人業於113年1月25日成立調解,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號調解筆錄與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翁禎翊

          法 官 林秋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