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4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馮俊郎蔡玉琪江宜穎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奮強
選任辯護人
繆璁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宏兆律師
被告
羅世炎
選任辯護人
魏廷勳律師
被告
余政澍
選任辯護人
李承志律師
被告
謝玉蘭
被告
沈定邦
共同選任辯護人
繆忠男律師
被告
蔡青蓉
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律師
被告
聯億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燻
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被告
鉅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瑋
第三人
第三人
財產所有人 聯益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揚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76號、第6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4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日16時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新竹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江宜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