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奮強
- 選任辯護人
- 繆璁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宏兆律師
- 被告
- 羅世炎
- 選任辯護人
- 魏廷勳律師
- 被告
- 余政澍
- 選任辯護人
- 李承志律師
- 被告
- 謝玉蘭
- 被告
- 沈定邦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繆忠男律師
- 被告
- 蔡青蓉
- 選任辯護人
- 劉邦繡律師
- 被告
- 聯億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兆燻
- 選任辯護人
- 陳玫琪律師
- 被告
- 鉅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勝瑋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聯益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揚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76號、第6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4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日16時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新竹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