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79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健順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興男
被告
黎德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44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黎德海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除證據應增加「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四、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3449號
  被   告 黎德海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黎德海於民國112年2月12日6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鄉○道0號公路北上方向行駛
    ,行經國道1號公路北向106.4公里處時,本應注意汽車變換
    車道時,應注意與其他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且依當時
    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碰
    撞前方行駛於中線車道上、由夏允明駕駛並搭載夏庭軒、董
    素貞、夏煥庭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夏允明
    受有左胸挫傷之傷害;夏庭軒受有頭頸部挫傷、右上肢挫傷
    等傷害;董素貞受有肌筋膜疼痛、頸椎退化性關節炎等傷害
    ;夏煥庭則受有頭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夏允明、夏庭軒、董素貞、夏煥庭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
    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黎德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夏允明、夏庭軒、董素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告訴人夏煥庭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夏允明於上揭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告訴人夏庭軒、董素貞、夏煥庭,遭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自後方碰撞,告訴人4人因而受傷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車損照片數張 證明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經 過等事實。 4 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4份 證明告訴人4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黎德海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 興 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 戎 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91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