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劉詠華、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000號0樓(新竹市○○路0號 0、0、0樓)、李怡昇、新竹市政府、高虹安、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蔡美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劉詠華 訴 訟 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被 告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設新竹市○○路000號0樓(新竹市○○路0號 0、0、0樓) 兼法定代理人 李怡昇 被 告 新竹市政府 法 定 代理人 高虹安 訴 訟 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 定 代理人 蔡美娟 訴 訟 代理人 曾家豪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怡昇被訴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