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葉仁光、振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盧許美娥、林子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葉仁光 被 告 振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許美娥 被 告 林子浩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子浩被訴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