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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0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健順郭哲宏楊祐庭

原告
林陳甘妹
原告
林寶仁
原告
林秀英
原告
原告
林貴英
原告
林俊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被告
恆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貴
被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被告
鄧凱文
林春英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弄00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竹交簡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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