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陳甘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03號 原 告 林陳甘妹 林寶仁 林秀英 林春英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弄00 號 林貴英 林俊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被 告 恆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貴 被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被 告 鄧凱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竹交簡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