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涂苑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號,偵查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苑馨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36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ROBOCAR POLI」商品(詳如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1796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伯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偵查卷第31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品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涂苑馨明知「ROBOCAR POLI」商標為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上,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而販賣,竟於108年間某日起,在其位在新竹縣○○鄉○○街00巷0弄0號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暱稱「a0000000」登入蝦皮購物網站,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販賣仿冒上開商標之玩具車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購買以牟利。嗣經警於110年9月2日下午4時許佯裝買家購得仿冒上開商標之玩具車1組(含12個物件),並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因而查獲。本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並於111年5月2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6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前開案件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11年度保字第179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69頁),經鑑定確係仿冒「ROBOCAR POLI」商標之商品,有伯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26頁至第33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
㈢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名稱 數量 備註 1 ROBOCAR POLI 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仿冒「ROBOCAR POLI」玩具車 480個 2 ROBOCAR POLI 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仿冒「ROBOCAR POLI」玩具車 1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