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2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學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54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竹簡字第89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楊學習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學習於民國112年4月6日19時許,在新竹市明德路上,與告訴人宋振堂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行車爭執,竟基於強制之犯意,以徒手方式拉住告訴人騎乘之該機車車尾,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駕車離去之權利(被告所涉強制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其後被告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宋振堂辱罵稱: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宋振堂在社會上之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簡易判決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6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