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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王靜慧

第三人
即參與人
奕棧港式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瑞娟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73號被告李婕瑀涉犯竊盜罪嫌案件,裁定如

下:

主文

奕棧港式餐廳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李婕瑀涉犯竊盜罪嫌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之犯行,致使第三人即參與人奕棧港式餐廳有限公司獲取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4萬3,040元等語。是以第三人所有之34萬3,040元有可能經法院依法宣告沒收、追徵,為保障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73號竊盜案件已定於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進行審理,第三人得自行到庭。又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諭知沒收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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