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奕棧港式餐廳有限公司、鍾瑞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73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奕棧港式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瑞娟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73號被告李婕瑀涉犯竊盜罪嫌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奕棧港式餐廳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李婕瑀涉犯竊盜罪嫌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之犯行,致使第三人即參與人奕棧港式餐廳有限公司獲取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4萬3,040元等語。是以第三人所有之34 萬3,040元有可能經法院依法宣告沒收、追徵,為保障第三 人程序主體地位,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73號 竊盜案件已定於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進行審理,第三人得自行到庭。又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諭知沒收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