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哲陞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44號、第4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哲陞於112年2月16日中午12時40分許,在新竹市○○路○段000號升一排骨店內,因細故與楊賢隆發生爭吵,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在上址店內前,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狀況下,對告訴人楊賢隆多次辱罵「幹你娘機掰」等語,足以貶抑告訴人楊賢隆之人格及名譽,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此部分經檢察官當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另行以簡易判決審結)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其中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部分屬告訴乃論之罪,經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揆之上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