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秘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泰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秘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泰又 告訴代理人 郭維翰律師 相 對 人 鄧文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8號違反營業秘密法刑事案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鄧文宇律師就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8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紙本列印資料及電磁紀錄,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智 訴字第8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 之人為開示。 相對人鄧文宇律師就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8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電磁紀錄,限制僅得以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目視檢閱之,但不得以抄錄、攝影、影印、複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重製留存。 理 由 (為利精簡,案內相關人於初次提及後將適度省略稱謂) 壹、聲請意旨略以: 如附表所示之卷內紙本列印資料及原始檔案電磁紀錄(下稱本件營業秘密,實際檔案名稱詳卷)為聲請人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爰依112年1月12日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對相對人鄧文宇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下稱秘保令)。並依修正前同法第24條規定聲請限制鄧文宇律師就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電磁紀錄抄錄、攝影、影印、複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重製留存本件營業秘密(即鄧文宇律師僅得以目視方式閱覽卷宗)等語。 貳、秘保令部分: 一、如附表編號1、2所示卷附紙本列印資料之營業秘密部分: 關於如上聲請意旨所指營業秘密應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聲請意旨已於本件「刑事聲請秘密保持令暨聲請限制閱覽狀」中,具體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紙本列印資料表示係因涉及聲請人相關未公開技術機密、商業機密與業務機密,具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士所知悉,且具有經濟價值,聲請人並已制訂並執行合理保密措施。又秘保令之聲請人僅需盡「釋明」之責,使法院就其所主張之事實生有大致如此之心證程度即可,而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檔案紙本列印資料,既包含聲請人產品各項元件之細部規格、具體焊接接點等說明,無非可能係聲請人經內部反覆測試後所得之產品較佳生產方案,並無明顯可否定其秘密性、經濟價值之情節存在,況依卷附資料顯示,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8號案件被告陳治豪於聲請人公司任職時所配發之電腦「fc129」亦 係使用具有較高管理權限之帳號「rootadm」(非聲請人配 發予被告之帳號)而下載各該檔案,亦無從遽以否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該檔案之紙本列印資料業已具備合理保密措施,故該等資料應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鄧文宇律師於本案復有接觸該等資料以利有效答辯、辯護之必要,鄧文宇律師亦未曾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等資料,為避免該等資料向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該等資料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使用之必要。故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紙本列印資料聲請對鄧文宇律師核發秘保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如附表編號3、4所示電磁紀錄部分: 至就如附表編號3、4所示陳治豪扣案隨身硬碟中之電磁紀錄,因屬前揭附表編號1、2所示紙本列印資料所據以列印之原始電磁紀錄,二者間屬營業秘密之性質完全相同,依上開理由貳、一、部分之說明,應認即屬聲請意旨所指之「原始檔案電磁紀錄」,自同應對鄧文宇律師核發秘保令。 參、限制閱覽部分: 而就如附表編號3、4所示電磁紀錄部分,因電磁紀錄具有可輕易完整複製之特性,不利防止營業秘密外洩,依公訴意旨所述,該等電磁紀錄內容且已完整列印附卷如附表編號1、2所示,縱予限制鄧文宇律師就此部分電磁紀錄為重製留存,亦不致對其等產生剝奪獲知卷證權利的結果。故本院認為此部分電磁紀錄既仍得予開示予鄧文宇律師,然其必要性僅及於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紙本資料進行核對之訴訟上需求,故聲請意旨聲請限制鄧文宇律師抄錄、攝影、影印、複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重製(即僅得以目視方式閱覽)留存此部分電磁紀錄,為有理由,爰限制鄧文宇律師僅得以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目視檢閱之,但不得以抄錄、攝影、影印、複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重製留存,以免聲請人之營業秘密遭受不可逆之損害。 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第4項、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秘保令核准部分(主文第1項)不得抗告。其餘部分如不服本裁 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田宜芳 附表 編號 受保護營業秘密檔名 (完整檔名詳卷) 卷內出處 形式 1 Hardware○○○○-0000000000.xlsx ⒈108年度他字第1507號卷第34反-35、63-66頁 ⒉108年度他字第1429號卷一第29-30、134-140頁 ⒊108年度偵字第9097號卷一第30反頁 ⒋108年度偵字第9097號卷二第5-11頁 紙本資料 2 (已○○)Hardware○○○○-0000000000.pdf 3 Hardware○○○○-0000000000.xlsx 扣案陳治豪隨身硬碟內 (檔案列印清單見108年度偵字第9097號卷一第30頁) 電磁紀錄 4 (已○○)Hardware○○○○-0000000000.pdf 扣案陳治豪隨身硬碟內(經法務部調查局鑑識回復之檔案) (鑑識結果見108年度他字第1429號卷一第132頁) 電磁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