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彥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04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案(111年度易字第851號) 適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彥廷犯詐欺取財罪,共13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 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證據 一、犯罪事實: 陳彥廷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以需出售手機取得業績為由,並以賺取佣金為誘因,向不知情友人黃柏翔(黃柏翔所涉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沈士勛佯稱只要至與其配合之通訊行購買手機等3C產品,並向貸款公司申請辦理無卡分期付款,即可取得每支3C產品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佣金,如介紹朋友申辦者則可獲2,000元佣金,而買得之3C產品則交由陳彥廷轉賣換現金,貸款亦由陳彥廷全權負擔,買方均無須負擔貸款責任等語,並商請黃柏翔廣為向同學或友人推銷購買手機,黃柏翔及沈士勛因而信以為真,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通訊行,向附表編號1、2所示之貸款公司辦理無卡分期付款購買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3C產品。黃柏翔並向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其餘被害人輾轉推廣陳彥廷所述上開方案,使 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被害人為賺取佣金,誤信黃柏翔轉述 陳彥廷所言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3至13所示時 間,均至位於新竹市○○路000號之「膜幻鎂機通訊行」(商業 登記名稱為皓奇通訊),並向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貸款公司辦理分期付款購買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3C產品(其中曾 增倫、尤浩宇、馬宇哲、張家毓、李紹尉、江祐呈、郭丞翔、劉芯妤等8人所涉偽造文書部分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期貸款取得之3C產品後均交予陳彥廷至通訊行轉賣,變得部分款項則交由黃柏翔代為交付被害人等人佣金及介紹費,惟陳彥廷僅代被害人等繳納前幾期款項即未再繳納,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遭貸款公司催收續期貸款款項,透過黃柏翔聯繫陳彥廷無著,始知受騙。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彥廷於檢察官訊問時、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翔、沈士勛、蘇仲洺、曾增倫、尤浩宇、馬宇哲、張家毓、李紹尉、江祐呈、陳傑倫、郭丞翔、王彥緯、劉芯妤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即「膜幻鎂機通訊行」店長吳芊霓於偵查中之證述。(四)證人即東元資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蕭嘉翔、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劉仁裕於警詢時之證述。 (五)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六)證人黃柏翔分與被告陳彥廷、證人吳芊霓、曾增倫、尤浩宇、馬宇哲、張家毓、李紹尉、江祐丞、郭丞翔、劉芯妤間訊息對話截圖,證人蘇仲洺與被告陳彥廷間訊息對話截圖。 (七)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5份(申請人各為黃柏翔、沈士勛、蘇仲洺、陳傑 倫、王彥緯)、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及因應個資法等相關規定之宣告書暨法代同意書8份(申請人各為曾增倫 、尤浩宇、馬宇哲、張家毓、李紹尉、江祐呈、郭丞翔、劉芯妤)、申請人身分證件及持手機拍照照片、購物分期付款服務申辦流程截圖。 (八)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所附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書3份 (申請人各為黃柏翔、沈士勛、蘇仲洺)、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暨商品交付書4份(申請人各為郭丞翔、劉芯妤、王 彥緯、陳傑倫);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所附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書暨個資同意書5份(申請人各為曾增倫 、尤浩宇、江祐呈、張家毓、馬宇哲)、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書1份(申請人為李紹尉)。 (九)證人郭丞翔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陳彥廷就犯罪事實欄及附表編號1至13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間接正犯:被告利用不知情而陷於錯誤之告訴人黃柏翔向附表編號3至13號所示被害人轉述詐術內容使其等均陷於 錯誤,而依指示申辦貸款並交付3C產品,該部分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三)數罪併罰:按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當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各次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僅因一時貪念,竟使用詐術詐騙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詐欺手段尚稱平和,已與告訴人黃柏翔、沈士勛、曾增倫、尤浩宇、馬宇哲、張家毓、李紹尉、江祐呈、郭丞翔、王彥緯、劉芯妤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兼衡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做過鐵工、園區、餐廳,目前工作為鐵工、日薪1,500元,有做 才有錢,家中有媽媽、哥哥及姊姊等家人、未婚、無子女、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有欠銀行幾十萬元等一切情況,就被告所犯上開13次詐欺取財罪,本院認為本件判「各處有期徒刑2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而且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的話,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的規定,以1千元折算1日」,是比較適當的刑罰。 (五)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黃柏翔、沈士勛、曾增倫、尤浩宇、馬宇哲、張家毓、李紹尉、江祐呈、郭丞翔、王彥緯、劉芯妤等人均達成民事和解,分別賠償上開告訴人各2萬元,有各該和解書在卷可查, 已如前述,本院衡酌各情,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及為期被告於服務社會中得導正其偏差行為與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之不當與危險性,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再者,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 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本件被告所詐得之金額10萬元(未扣案),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已分別與告訴人黃柏翔、沈士勛、曾增倫、尤浩宇、馬宇哲、張家毓、李紹尉、江祐呈、郭丞翔、王彥緯、劉芯妤等人達成和解,分別賠償上開告訴人各2萬元,有和 解書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已足達剝奪被告犯罪不法所得之立法目的,若就未扣案犯罪所得部分再予沒收顯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即告訴人 時間 通訊行 購買產品 貸款公司 貸款金額 1 黃柏翔 110年4月14日 膜幻鎂機通訊行 MacBook Pro 13吋 256G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60,120元 (每期3,340元共18期) 110年4月24日 iPhone12ProMax 128G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52,068元 (每期4,339元共12期) 2 沈士勛 110年4月9日 捷霆通訊行(新竹縣○○鎮○○路○段00號1樓) iPhone12ProMax 128G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0,400元 (每期2,800元共18期) 110年4月24日 膜幻鎂機通訊行 iPhone12ProMax 128G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52,068元 (每期4,339元共12期) 3 蘇仲洺 110年4月14日 膜幻鎂機通訊行 MacBook Pro 13吋 256G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60,120元 (每期3,340元共18期) 110年4月24日 iPhone12Pro128G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49,752元 (每期4,146元共12期) 4 曾增倫 110年6月2日 膜幻鎂機通訊行 iPhone12ProMax 256G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8,800元 (每期4,900元共12期) iPhone12ProMax 256G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60,660元 (每期3,370元共18期) 5 尤浩宇 110年6月7日 膜幻鎂機通訊行 iPhone12ProMax 256G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8,800元 (每期4,900元共12期) iPhone12Pro256G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55,818元 (每期3,101元共18期) 6 馬宇哲 110年6月8日 膜幻鎂機通訊行 iPhone12ProMax 256G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2,460元 (每期3,470元共18期) iPhone12ProMax 256G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60,660元 (每期3,370元共18期) 7 張家毓 110年6月10日 膜幻鎂機通訊行 iPhone12ProMax 128G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960元 (每期3,220元共18期) iPhone12Pro256G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55,818元 (每期3,101元共18期) 8 李紹尉 110年6月9日 膜幻鎂機通訊行 iPhone12ProMax 128G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960元 (每期3,220元共18期) iPhone12ProMax 256G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60,660元 (每期3,370元共18期) 9 江祐呈 110年6月11日 膜幻鎂機通訊行 iPhone12ProMax 128G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960元 (每期3,220元共18期) iPhone12Pro256G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55,818元 (每期3,101元共18期) 10 陳傑倫 110年6月16日 膜幻鎂機通訊行 iPhone12ProMax 128G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5,152元 (每期3,064元共18期) iPhone12Pro256G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55,818元 (每期3,101元共18期) 11 郭丞翔 110年6月16日 膜幻鎂機通訊行 iPhone12ProMax 128G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7,960元 (每期3,220元共18期) iPhone12ProMax 128G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55,818元 (每期3,101元共18期) 12 王彥緯 110年6月17日 膜幻鎂機通訊行 iPhone12ProMax 128G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5,152元 (每期3,064元共18期) iPhone12 128G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46,098元 (每期2,561元共18期) 13 劉芯妤 110年6月17日 膜幻鎂機通訊行 iPhone12 128G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4,370元 (每期2,465元共18期) iPhone12 128G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46,098元 (每期2,561元共18期)